2016年考研民法学案例分析: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
一,案情介绍
王某已年近70岁,经诊断发现患有胃癌.为治癌症,四处求医,几乎耗尽全部家产.后被确诊还患有骨癌.虽经多方面治疗.仍不见好转,每日疼痛难忍,只能靠药物维持生命.为摆脱痛苦,他自己数次自杀,都因被发现经抢救未遂.最终因实在无法忍受病痛,便请求医生给他施行"安乐死".王某的妻子与其子女也都觉得王某与其活着受病痛的折磨倒不如早日摆脱,所以都表示可以接受,并均在王某亲笔书写的请求安乐死的申请书上签字捺印;王某的工作单位也难以承担如此巨大的医疗费用,对此要求并未表示任何异议.
医院经研究后认为:病人确实患了不治之症,目前人为地维持生命,只能增加病人和家属的痛苦.对其施行"安乐死",是解除病人痛苦的唯一办法.但为免于日后惹出不必要的麻烦,最好能由公证机关对此事进行法律公证.于是,王某的子女便去公证机关要求对王亲笔书写的安乐死申请书进行公证.
二,相关法理知识:
1,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物质的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具有法律效力而上升为民事法律关系);(2)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正是通过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促使民事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3)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3,公证是国家公证组织根据公民和法人的申请,对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及文书,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特殊证明活动.
4,由于法律规范没有有关安乐死的规定,安乐死这种社会关系也就得不到法律调整,形不成法律关系.安乐死这种社会关系目前不符合法律关系的特征,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其他法律关系.
三,处理结果
公证机关经研究后答复,由于我国目前对"安乐死"尚无任何法律规定,因此公证机关不宜办理无法律依据的"安乐死"方面的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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