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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考研民法学案例分析:自然人行为能力

模拟试题  时间: 2019-03-09 12:25:23  作者: 匿名 

自然人行为能力

16岁的少年甲向邻居乙借钱1 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认为乙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按照法律的规定,甲的父母是否应该向乙偿还1 000元钱,为什么?

答:该案例涉及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法律行为的生效也必须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年龄、精神状况双重标准,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民法通则》规定:第一,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满18周岁的,但已满16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不满10周岁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精神病人则依照其精神状况,个案决定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或者有部分行为能力,同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精神病人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

该案例中情形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判断,第一种情况,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之间借款行为有效,所借款项应该返还,但是应该由甲承担返还责任。第二种情况,甲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甲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并没有追认之意,此时甲所为民事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甲应该向乙返还所借款1 000元,而甲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这第二种情况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考试大纲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试卷四应该如下处理,即甲的父母应该承担返还责任,如果甲有财产,可以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适当赔偿。甲的父母未尽应有的监护职责,故无减轻民事责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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