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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管理学考研复习要点:我国行政立法的类型

专业课  时间: 2019-03-09 12:19:19  作者: 匿名 

我国行政立法的类型

1、职权立法:指政府按照行政机关根据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职权所进行的立法。这种行政立法,必须以政府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为限,不能超越。

2、授权立法:指政府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或者根据国家权力机关专门决议的授权,就自己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我国授权立法的另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

行政立法的权力配置

(一)立法权。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规范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总之,在我国代议制民主条件下,立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共同行使。

(二)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立法权力配置

1、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间立法权力配置的依据:二者都主要依据的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后者主要是指宪法、立法法、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门授权的决议。

2、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间立法权力配置的具体内容:

第一,国家专属立法权的配置及其行使

(1)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2)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措施和出发的事项;(3)涉及国家和国家机构的一些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项;(4)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5)涉及有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事项;(6)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7)涉及犯罪与刑罚方面的事项;(8)涉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方面的事项;(9)涉及诉讼和仲裁制度方面的事项;(10)涉及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国家专属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第二,国务院立法权力的配置及其行使。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职权的事项。

第三,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的立法权限。

(1)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由有关部、委作出规定的事项;(2)为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第四,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由本行政区划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物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地方权力机关立法具有的功能:

一是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行政区划内得以有效实施; 二是加爵了中央立法不能独立解决或暂行不宜由中央立法解决的问题; 三是自主地解决了应由地方立法加以解决的本行政区划内的各种问题。

(三)中央与地方政府行政立法权力配置

我国行政系统内部以国务院、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主体的三级行政立法体制。与此相对应,也形成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三种规范性文件的等级效力。

1、中央与地方行政立法权力配置的理论与实践:

一方面,中央与地方间的关系属国家结构形式问题,表明国家政权的纵向组织形式。另一方面,中央与地方又是一种权力配置关系,是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关系,其实质是集权或分权。

其中政治、经济是起最大作用的两大因素。

第一,从政治因素的作用和影响来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本属政治体制范畴,它必然受到上层建筑中其他因素的影响没特别是受政治的影响,包括一定的政治体制、政治文化传统、国家政治控制能力的大小以及政治和社会的稳定性。政治文化传统对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长期政治生活所形成的心理积淀、以政治心理或政治偏好方式反映民众要求。

第二,从经济因素的作用和影响来看,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关系属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配置中央与地方权力过程中,经济的因素最重要,也是最本质的。

一般而言,影响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关系的主要是两大因素:一是社会需要,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体制的需要。二是一个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是权力的分配。

2、中央与地方行政立法权力配置的具体内容:第一、我国立法法第56条规定;第二,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立法权限的划分;第三、地方人民政府立法权限。

行政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是行政立法的重要环节,监督是否到位关系行政立法的质量,关系行政权力能否正确行使。

主要监督方式:1、权力机关的监督;2、行政主体自身的监督;3、司法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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