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学考研指导(十四):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1
1.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 法的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
3.法的材料渊源,又称法的内容,即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是来源于先前的法典、外国的法典,或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理论、学说。
4.法的形式渊源,即法是来源于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抑或法学著作。
5. 法的历史渊源,即能够引起法或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产生或者改变的历史现象或事件。
6.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7.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8.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9.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0.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11.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12. 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法的清理方法,通常分为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三种。
13. 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其特点是: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法的汇编的过程一般分为编辑和出版发行两个阶段。汇编的形式有单项汇编和综合性汇编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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