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学考研模拟试题及答案(十二)
案例分析题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它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到资产阶级观念时,他们更为明确地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1.请结合法的本质的理论分析之。
答:这段话不但一针见血地揭示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而且对认识一切法的本质都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它不仅揭示了法的形式特征(法律),也集中揭示了法的阶级意志性和它的物质制约性。以下分三点来分析这一原理: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就法的阶级、社会本质来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又包含两层意思:(1)法属于社会意识,作为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形式,决定于该社会的经济基础;(2)法不是“个人意志”的反映,也不是社会所有成员意志的反映,而是阶级意志并且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也就是说并非一切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而只有被奉为法律,即体现在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人必须遵守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中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
最后,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即指出了法的物质根源(物质渊源)、物质制约性。即法的阶级意志性归根结底又决定于法的物质制约性。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其中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被一定生产力水平所制约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马克思说过:“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归根到底,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不顾一定经济条件的要求而任意立法。
总之,任何法就其社会阶级本质来看,都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要求的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法;都是体现在这种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从而也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法。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社会本质和阶级本质的最一般的原理。
2.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试分析之。
答:马克思的这段话深刻地阐明了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并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就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还是行为,法学史上存在争议。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只有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以行为为条件的,并形成“行为关系”。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对于法律来说,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它达成社会控制的有效途径就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社会控制的手段,这种控制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有效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段话说明,法律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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