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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法学指导(第三章)

专业课  时间: 2019-03-09 12:17:45  作者: 匿名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名词解释

1.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2.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的崭新升华,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重大理论创新成果。科学发展观第一次把以人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把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诸方面内在地结合起来,从而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新飞跃。

简答题

1.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始终把探讨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作为基本出发点。总观马克思进行法学研究的全过程,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从逻辑关系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首先,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观的过程中,马克思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关系再颠倒过来,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其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辩”,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的命题,决不是单一的、片面的、局部的、抽象的规定性,而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现象本质属性的综合性命题,是一个多层次、多关系、多系列的具体逻辑规定总体,它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和体系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再次,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坚持法哲学的辩证法,在明确强调社会经济基础对法的现象的最终决定作用的同时,坚决反对法学本体论问题上的庸俗的“机械决定论”,充分肯定政治权力和法的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作用。

2.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能在文明社会法学史上实现一场伟大的革命,这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学方法论的把握是息息相关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由两个方面所构成:

其一是研究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出发,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方法论思想,提出并坚持唯物主义的“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论原则按照这一方法,人们应当把各个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生活及其关系理解为一定法的现象的基础,并且从这个基础出发来阐释各种不同的法的现象的具体产生条件和途径。

其二是叙述方法,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当法学在借助于“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方法形成一定数量的概念和范畴之后,总会提出一个如何系统化的问题,即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再现出来,形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法学理论体系。这是一个从法学思维抽象上升到法学思维具体的过程。反映这个过程的方法,就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方法。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上述两个方面并不是漠不相关的,而是互相联系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叙述方法的前提,法学叙述方法则是法学研究方法在思维行程中的再现或“复归”,二者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完整系统,成为科学的法学思维的辩证法。

3.简述江泽民同志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思想

答:一是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文明的内容与形态是丰富多样的。政治文明是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江泽民同志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放置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进程中加以把握,深刻地阐述了政治文明建设与小康社会建设之间的内在关联。

二是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江泽民同志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在国家建设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把它视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强调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江泽民同志认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地统一起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探索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机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与党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它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党的执政方式与领导方式的重大创新。

三是阐发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在中国古代社会意识形态中,儒家主张“德治”,强调“德主刑辅”,而法家则崇尚“法治”,力主“事皆决于法”,因之形成了所谓儒法互补关系格局。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江泽民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批判性反思,抛却了传统中国“法治”与“德治”学说中的封建性糟粕,吸取这两个概念系统的合理性精华,赋予其全新的时代内涵,精辟地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论述题

1.论述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观的内在意蕴

答: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极为难得的战略机遇期,也正处于一个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凸显期。如何抓住极为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凸显期,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总揽全局,不失时机地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2005年2月,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同志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了全面系统深刻的阐述。这样,中国共产党就把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布局,从“三位一体”(亦即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拓展到“四位一体”(亦即三个文明建设加上和谐社会建设)。由此,整个国家的发展战略就覆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这确乎是当代中国的一次发展战略升级。这一战略升级堪称中国发展处于关键时刻的一个关键的举措。

社会治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把构建和谐社会确立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的战略目标,对于保证转型与变革时期中国社会的平稳运行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至关重要。作为社会治理的战略行动和战略目标,和谐社会建设旨在于构建一个社会结构稳定合理、社会利益协调衡平、社会生活规范有序的社会共同体。因之,和谐社会建设集中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法律要求,蕴涵着丰厚的法律意义。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论断,清晰地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1)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在现代社会,法治的价值目标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实现社会的和谐,无疑是现代法治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只有人人遵纪守法,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社会生活才能够和谐安定。因此,和谐社会的法治属性,意味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必须把和谐社会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意味着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严格地依法办事,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管理活动纳入到一个规范有序的法制化轨道;也意味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同时要教育培养社会成员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和法律的良好氛围。(2)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现代法制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载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把维护社会公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胡锦涛同志强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切实维护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把注重社会公平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指出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就深刻地揭示了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真谛。 (3)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稳定的社会。在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关系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碰撞和冲突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因此,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这里,充分发挥法律调整的职能作用,有效化解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有着特殊的意义。要善于运用法律和其他平衡利益冲突的手段和方法,依法调节利益关系,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高度关注和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从而把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法制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努力筑牢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4)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权威的社会。实际上,社会的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没有纠纷、没有差别。既然有矛盾、有纠纷,就要有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体制、制度和机制,而且这个体制、制度和机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因此,和谐与权威这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的东方大国,在急剧的社会转型和变革时期,更加需要强化国家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在当代中国,发展民主政治、推进法制建设,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法律的权威是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的集中体现;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的权威,就是维护国家的权威,就是维护人民民主主义专政的国家机器的权威。没有法律的权威,国家的治理、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安康、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是不可思议的。

在扑面而来的全球化浪潮的激荡下,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正在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波澜壮阔地展开。这场伟大变革的进程已经并且将继续深刻地改变着中国社会的基本面貌,导引着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走向。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和建设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胡锦涛同志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呼唤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也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展现思想魅力和发挥指导作用创造了广阔舞台。要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紧密结合起来,不断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作出新的贡献”。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决不是自我封闭的僵化体系。它立足于社会实践生活的激流之中而永葆其青春活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没有把自己的理论搁置在一个封闭的框架之中,而是紧随着社会历史前进的步伐,不断研究,不断探索。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充分表明:只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具体的时代条件和各国的基本国情密切结合起来,加以创造性的应用,才能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和新飞跃。因此,坚持马克思主义对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指导地位,进而结合本国实际和时代发展来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这是时代精神的体现,是当代中国法学发展与繁荣的必由之路。我们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和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自觉地审视和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所提出的重大法律问题,着眼于当代中国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实际运用,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不断丰富和新的创新发展,保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强大生命力,为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而坚韧奋斗。这是新世纪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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