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法学指导(第二章)
第二章 法学的研究方法
名词解释
1.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2. 法律方法论原则: 在法学方法的体系中,法学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开发和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根本方法,就此而言,可以把方法论原则理解为“关于方法的方法”。
3.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否认,法律与利益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众所周知,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和阶级差别、阶级斗争消灭之前,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具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基本社会背景,并从根本上影响着这些具体利益关系的形成、延续和变更,至于在那些阶级分裂、阶级矛盾十分明显的社会,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更会成为最具决定性和最具根本性的利益关系,任何在政治和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都必然要借助于法律秩序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秩序。这些基本的历史事实,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4. 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问题)。
5. 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这些事实因素是如此的确定、确实,以致于由此所作出的有关“是什么”的判断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即使发生争议,也比较易于复核、检验,而极少出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永无止境的争议。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可以确定的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实证研究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即回答法实际上是怎样的。
简答题
1.简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应坚持的方法论原则。
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基本的方法论原则:
第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中国式表达,是规定思维的根本出发点和总方向的方法论原则。这也就是说,一切本质上合乎科学的方法(包括其他方法论原则),只有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加以运用并用实事求是来统帅,才会使人们的认识和研究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称“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第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也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决定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观点。具体说来,就是要在深入考察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基本条件和方式的基础上,来说明法的产生、发展和更替,说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经济关系的记录,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及其分配状况当然要通过人类的理性、观念和意志来确定,但是,归根结底,最终的决定力量则存在于社会物质生活的现实过程之中。总而言之,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什么样的社会意识会占居统治地位,决定着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分配状况。
第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我们在法学研究中不仅要强调经济因素的作用,而且还要注意社会现象间的普遍联系,不能忘记非经济因素尤其是法对经济因素的反作用。
第四,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任何法律体系都不能不具有一定的时空特征,它必须与自己时代的社会条件相适应并随着这些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就会发现,法律发展的过程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过程有着深刻的联系。一种法律制度,只有在准确反映了社会发展的主题和基本趋势的条件下才能为推动社会进步贡献力量,并且在自身的运动和发展过程中获得强大的生命力。用发展的观点指导法学研究,对于一个改革的时代而言,就显得尤其重要,它是克服因循守旧的传统和教条主义思想的强大精神武器。
2.如何正确对待阶级分析方法?
答:在如何对待阶级分析方法这一问题上,必须防止两种错误倾向。第一种错误倾向是以教条主义的态度来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把法学片面归结为"阶级斗争之学"和"对敌专政之学",这种错误倾向曾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第二种错误倾向是以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阶级分析方法,有意或无意地贬低、轻视甚至否认阶级分析方法的理论意义和认识价值。对于这种错误倾向也应注意防止。
3.简述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
答:阶级分析方法作为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其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唯心主义法律观的总体特征是把法律制度的产生与演变归结为某种精神因素的决定性作用。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可以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法律观谬误之处。
第二,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借助于阶级分析方法,可以在复杂多变、迷离混沌的历史现象中发现规律性的东西。
第三,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来观察问题,我们就可以不被这些形式上的共相和差异所迷惑,从而在总体上对它们做出准确的定性分析。
第四,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中国人民在同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势力的长期艰苦斗争中建立起来的,它使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广大劳动群众从奴役中解决出来,成为社会的主人。以法律手段维护和促进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大众的共同利益是它的根本宗旨。
简述法学中价值分析的过程。
答: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它们是价值分析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阶段或方面。这两个阶段或方面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构成了价值分析方法的基本内容。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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