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法学指导(第十七章)
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
名词解释
1.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2.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成为都成为守法的主体,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3. 执法体系,守法主体是指由具有不同职权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法而构成的互相分工、相互配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执法体系意味着执法的纵横结构的统一。纵向结构是指执法体系之内的层次区分,由于执法主体的职权管辖范围的不同,因此执法存在层级分别;横向结构是指由于调整社会关系、指引人们行为方面的差异,不同对象的执法分立,由此形成执法的外在划分。
4. 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5.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6. 司法主体,是指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享有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大系统。
7. 司法体系也称司法体制或司法系统,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由司法主体构成的体系。
简答题
1.简述守法的构成要素。
答: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等构成要素。
(一)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从法的应然角度讲,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都应当成为守法的主体。
(二)守法范围
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
(三)守法内容
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1)履行法律义务
履行法律义务是人们按照法的要求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履行法律义务可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二是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这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命令性规范,做出一定的行为。
(2)行使法律权利
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遵守法律规范中的授权性规范。它既可以是权利享有者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权利享有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2.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答:守法的根据和理由如下:
(1)守法是法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
(2)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3)守法是由于惧怕法的制裁也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4)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3.守法的客观条件。
答: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影响。比如,法制状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监督等状况,这些都与守法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就立法而言,守法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自身必须具有优良品质。一个品质优良的法对人们会产生良好的影响,相反,一个质量低下的法则只会对人们产生消极的不良影响。其次,就执法和司法而言,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使用法的活动也影响着人们的守法。就法律监督而言,法律监督是对法的运行和操作合法性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手段,它的作用体现在人们实施一定的行为之前、之中和之后,这大大强化了法的威慑作用,促使人们自觉守法。
4.简述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答:执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其主要特征有:
(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才能作为执法的主体,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构成执法的主体。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的行为,它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内容十分广泛。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执法机关只要是在法律规定和授权的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执法行为,无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行政机关的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时,依法享有法定的行政优益权,即执行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5.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包括哪些种类?
答:根据法律的具体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大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例如律师协会、体育协会等,它们依据法律的授权管理本行业的某些行政事务。
(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例如食品卫生监督站等。
(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执法。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它们根据法律的授权,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执行法律。
论述题
1.试论守法的主观条件
答: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一般来说,对守法具有重大影响的条件主要有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守法的主观条件是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角度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政治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政治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意识。每个阶级、每个人都有自己所特有的政治意识,人们政治意识的高或低、先进或落后、发达或不发达,都会强烈地影响到人们对法的遵守。因此,为了保证法的遵守,必须高度重视和大量提高全民政治意识的水平。
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所持的态度和信念,是一种法律意识形态,它较之政治意识对人们的守法有着更直接的影响。在当今中国,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彻底清除与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观念,逐步树立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法律观念。
道德观念是人们关于善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的观念。不同的道德观念会形成不同的善恶、是非、荣辱标准,对符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会给予不同的评价,从而使人们实施不同的行为。因此,道德观念对人们的守法行为也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法的实施需要良好的道德观念。
人们的文化教育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守法的状态。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受过文化教育的人或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人一定普遍守法,但是可以肯定,一个人如果是文盲或半文盲,这对于其知法和守法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障碍。
2.试论执法的合法性原则。
答:合法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法的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它要求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内容要合法,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适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和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行政执法遵循合法性原则的必要性和意义在于:第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基础,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作为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者,行政机关担负着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行政执法本身的合法性对于形成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树立执法的权威,进而实现全社会的法治秩序是极为关键的,如果依法行政不能取得成效,则依法治国最终也难以实现。第二,行政权力具有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从的特点,执法活动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执法主体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效率,并拥有较大的自由权,因此,容易产生行政执法主体滥用权力寻求私利和侵犯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导致腐败现象的出现。因此,必须以法律保障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并对执法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执法中贯彻合法性原则,实现依法行政,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对于保障行政权力的正常运行、保证行政机关的廉洁是非常必要的。特别在行政职能扩大、行政权力扩张的当代社会,更具有现实意义。
3.试论司法的原则。
答:所谓司法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司法法治原则。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既要遵循实体法又要遵循程序法,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必须在司法中全面贯彻执行。
(2)司法平等原则。司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别。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实行这一原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反对特权思想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尊严和统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加速实现法治,有其重要意义。
(3)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原则,也是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权不受监督,这里包括:党的领导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上下级以及同级之间的监督;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4)司法责任原则。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这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而提出的权力约束机制。
(5)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的惩罚和制裁。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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