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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法学指导(第二十九章)

专业课  时间: 2019-03-09 12:17:35  作者: 匿名 

第二十九章 法与法治国家

名词解释

1.法治,在英文中相当于“Rule of Law”,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2.法治国家,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

简答题

1.简述人治的特征。

答:人治作为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略、方式。它至少具有这样几个特征:一是人治的根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人治所依赖的是领导人或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智慧。其意志直接就是行动的指南,就是根据,而无须规则也无须转化为规则。即使有规则,也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二是具有随意专横的性质。由于人治依据的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又是易于变动的,于是就具有难以避免的随意性、专断性和专横性。三是轻视法律。在人治中,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尤其是面对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它始终是第二位的或者更低。在人治中,也许会运用法律,但是法律不过是领导人或统治者手中的工具,法律只是达到领导人或统治者目标的手段,而它本身并不是目的。四是法律服从于领导人或统治者意志。一旦法律的规定与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相冲突,法律就会被毁弃。领导人或统治者可以任意改变法律。五是人治缺乏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与准则。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对此有所顾及,也被认为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恩惠,成为领导人或统治者之所以伟大的证明或证据。

2.简述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差异或者根本对立。

答:法治与人治之间存在着这样几个方面的差异或者根本对立:

第一,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是区别法治与人治的重要标准之一。具体来说,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而在人治之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就是至高无上的,他们拥有否定法律的特权。

第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法治中,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作用是巨大的。而在人治之中,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是被轻视的,法律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第三,权力是否受法律的约束不同。在法治中,虽然法律也要依赖于权力,但这是就整体而言的。但在人治之中,权力常常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第四,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法治总以民主作为自己的基础和价值目标,同时把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而人治总是与专制相联系,不但不具有自由、平等和人权的价值目标,甚至是反自由、反平等、反人权的。

第五,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制度作为政治基础,人民在法治之中总有自己的地位。但是人治总是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民主是人治的天敌,所以,所有的人治都必然会反对民主。

3.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分。

答:法治与法制,我们可以简要地区分如下:

第一,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就必然具有法律至上的含义。在法治的视野中,任何行为规则在与法律并存的时候都必须服从法律,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而不得违法。一旦出现违法的情形,违法者,无论身份如何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法制则不包含着法律至上的含义。

第二,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并建立的,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了,甚至是法律的另一种表述,它早在奴隶制社会初期就已经产生,并伴随着人类社会走过整个法律社会,即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

第三,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这是法治与法制的重要区别。对于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约束,是法治的基本特征。法治要求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下活动。但是法制则不具有这样的要求。一般所说的法制,可能是能够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能是为权力所左右的人治之中的法制。

第四,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法治必然地具有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的价值观念,但是法制则不一定。具体来说,在法治中的法制具有这样的价值观念,而在人治中的法制则不具有这样的价值观念。如果说法治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的话,法制的价值取向则是中性的。

第五,与民主的关系不同。法治都是与民主相联系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民主既是法治的价值观念,也是法治的政治基础和目标追求。但是法制则不要求必须有民主的政治基础,也不必然以民主作为自己的政治目标。

4.简述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

答: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包括:

其一,依法领导政治、主导国家权力。执政党执政的重要目标在于实际拥有和运行国家的权力,使国家机器根据执政党所设定的目标运行。执政党往往通过其政策来表达其意志。但是他们的意志转化为社会的现实,需要必要的中介。这个中介主要就是国家。执政党总是依法通过对于国家的作用,进而实现其管理社会的意志。国家是执政党管理社会的组织工具。

其二,积极主导立法。立法是一个国家法治的起点,立法权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权力。在法治化的国家中,立法权的地位是特别崇高的,作用是特别巨大的。哪一个政党掌握了国家的立法权,也就掌握了国家发展的大方向。因此,执政党必须关注立法,并主导立法发展。

其三,努力确保执法。法律一旦制定出来了,执法就是关键;只有法律被很好地执行了,法律所设定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作为执政党来说,关注立法是首要的环节,固然是正确的,但是它还必须关注法律的执行。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执法,再好的立法也是一纸空文,没有实在的意义。执政党的政治意图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的客观现实。

其四,自觉遵守法律。执政党的依法执政是以自觉守法作为保障的。如果执政党的机构和党员不能严守法律,法律就必然遭到破坏。受到破坏的法律,其蕴涵的政治意图当然就无法实现。自觉守法是执政党实现自己政治主张的需要。因为立法本身就是在执政党的主导下进行的。任何执政党没有理由拒不遵守自己主导下制定的法律。自觉守法是执政党在立法上的政策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是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方面。

论述题

1.试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以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权利保护、人权保障、社会自治等基本特征。(1)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人民主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没有人民主权,便没有人民民主,没有人民民主就一定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其真实的人民主权与其他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相区别。(2)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社会活动主体都必须服从法律、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超越法律;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受到法律的制约。(3)法制完备。法制完备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凡是应有法律制度调整的,均有法律制度调整;凡是应由法律制度调整的,均有恰当的法律制度调整;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应当相互衔接,有机协调;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获得解决的途径;法制有一个调节机制,能适当反映客观需要,进行有效的自我修正。法律制度的完备是法治国家得以建立的必要条件之一。(4)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行政具有立法和司法等都不具备的特点。行政能否依法进行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能否实现法治。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5)司法公正。司法历来都以公正作为自己的理想。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质要求。其次,司法公正是司法赢得群众信赖的最基本方面。再次,司法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6)权力约束。在权力的约束机制中,最有效的手段当然是法律制度。这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任何权力的行使一般都以法律制度作为根据,并以法律制度作为权力行使的标准与模式;二是在制约权力的规范中惟有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的特点。(7)权利保护。权利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权利的实现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权利受义务的制约;二是权利受权力的制约。(8)人权保障。人权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权利范围与保护程度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表现,是不同类型国家的重要差别。国家由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过渡的过程,其实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国家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换,也是人权内容与保护的一次飞跃。人权保障状况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重要区别之所在。(9)社会自治。在严格的法治状态之下,国家只管理自己应该管理、也必须管理的事务。社会要处于良性的运行状态之中,就必须将国家与社会适度分离。该由国家管理的事项,国家及其机构必须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否则就是失职,有关的部门或机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试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

答:根据权威性政治文件的阐释和学术界的普遍认识,可以认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基本定义,大体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主体是谁,这是认识依法治国所必须回答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主体必须、也只能是人民群众。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治理国家当然是他们的事情。首先,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正如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治理国家的权力当然也属于人民。其次,这也是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既然是由人民当家作主,当然就只能由人民依法治国。再次,这还是由人民的地位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成为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就表明了人民群众在治理国家上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而治。依法治国必须体现为人民群众的依法治权。公共事务则是一个统称,在现代社会中,首要的公共事务就是国家事务,其次是经济文化事业,再次是社会事务。就国家事务来说,大到国家的宏观决策小到国家的社会管理,这些都离不开人民的主人作用的发挥。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国家事务的民主化管理。依法治国,在根本上就是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些都是从国家的大政方针与宏观决策的意义上讲。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还有许许多多的经济文化事业,它们同样是重要的公共事务。对于这些事务,人民同样具有当家作主的权力和权利。在社会事务方面,人民也同样具有主人的权力和权利。人民可以通过自己的参政议政以及监督政治,来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力和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的拥有和行使就是人民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权的实现。

第三,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而不能是其他的任何事物。从法律制度的含义上讲,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依照宪法来治理国家。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依法治国中必须首先强调对于宪法的尊重和服从;依法治国必须首先体现为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环节。其次,还必须遵守和服从其他法律制度。法制是一个整体,如果其中的某一个方面或者某一个制度甚至某一个规范被违反,都将涉及整个法制的效力,都会损害整个法制和法治的权威。所以,我们说依法治国必须在严格遵守宪法的前提下,还应该遵守其他所有的法律。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总体而不是其中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第四,依法治国的方式是多种而可行的。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对于人民治理国家的途径和形式,必须予以足够的法律保障,使人民能够通过这些途径和形式来实现自己的主体权力和权利。如果对于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途径和形式限制过多,就必然会限制人民民主,使人民民主形同虚设,人民依法治国的权力就会在实际上被取消。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的途径和形式不仅是多种多样的,而且还应当是切实可行的,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在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是人民民主的要求。

第五,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最终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依法治国,就是要通过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目标的设定,在具有专制文化传统的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过度崇尚权力,忽视民主的历史倾向,必须转变。在依法治国的历程中,我们必须深刻理解人民民主才是法治的归属,才是依法治国的归属。依法治国在政治上的目标就在于实现人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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