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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学考研指导(二十五):法律行为2

专业课  时间: 2019-03-09 12:17:30  作者: 匿名 

论述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结构主要包括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动机

行为是受一定动机支配的,法律行为也是如此。所谓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需要引起动机,动机产生行为,行为趋向目的,目的实现满足,满足导致新的需要。这就是行为的内在方面诸环节的系统循环。法律行为的动机本身不是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但由于动机不同,行为人对行为的选择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法律则必须根据行为的后果,来考察和评价行为的动机。在法律上必须从对法律行为的动机作全面的、综合的考察,以便确定其在是否正当、是否合法。从法律的角度看,行为动机的正当合法与否,与行为动机的善恶与否并非一一对应。

(二)目的

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它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目的构成行为的灵魂,并给予行为以规定性。考察法律行为,应当研究法律行为的目的。法律行为的目的往往采取表达的方式来体现,其表达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在实际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由于受动机、认识能力、态度、价值观或情势所迫等方面的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表达有时候充分,有时候不充分,甚至出现错误的表达,产生“目的(或意思)”与“表达”之间的分离,这些情形都将决定着对法律行为的定性,是分析法律行为有效或无效,合法或违法的根据。应当指出,法律行为目的的表达并不是一切法律行为成立或有效的必备要件,例如民法中的“无因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即不以原因(目的)存在作为成立或有效的前提条件。

(三)认知能力

法律行为的认定需要考察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行为目的的形成并不完全是一个盲目的过程,它基于人的认知能力、水平,基于人对行为意义、后果的认识与判断。在法律活动中,行为人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发生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认识错误。从法律角度看,它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后者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其大体上包括三个要素:

(一)行为

这里指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人的意志或意思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身外之世界(对象)产生影响,它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行为之外在行动大体上分为两类:

1.身体行为,指通过人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所做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

2.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它又包括两种:书面语言行为和言语行为。

(二)手段

这里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其中包括: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行动的程式、步骤和阶段;行动的技术和技巧;行动所借助的工具和器械等。

(三)结果

法律行为必须要有结果,因此结果是法律行为事实的重要内容之一。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①社会影响;②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考察。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除了要看它是否符合构成(成立)要件外,在多数情况下还要看它是否经过确认以及由谁予以确认。行为的确认,不属于法律行为自身的结构,故不以法律行为之构成要件看待。但它对于法律行为(尤其是像要式行为、违法行为一类的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而言,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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