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学考研指导(七):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
毛泽东的法律思想
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科学发展观
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的崭新升华,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重大理论创新成果。科学发展观第一次把以人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把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诸方面内在地结合起来,从而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新飞跃。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始终把探讨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作为基本出发点。总观马克思进行法学研究的全过程,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从逻辑关系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首先,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观的过程中,马克思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关系再颠倒过来,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其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辩”,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的命题,决不是单一的、片面的、局部的、抽象的规定性,而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现象本质属性的综合性命题,是一个多层次、多关系、多系列的具体逻辑规定总体,它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和体系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再次,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坚持法哲学的辩证法,在明确强调社会经济基础对法的现象的最终决定作用的同时,坚决反对法学本体论问题上的庸俗的“机械决定论”,充分肯定政治权力和法的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能在文明社会法学史上实现一场伟大的革命,这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学方法论的把握是息息相关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由两个方面所构成:
其一是研究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出发,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方法论思想,提出并坚持唯物主义的“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论原则按照这一方法,人们应当把各个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生活及其关系理解为一定法的现象的基础,并且从这个基础出发来阐释各种不同的法的现象的具体产生条件和途径。
其二是叙述方法,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当法学在借助于“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方法形成一定数量的概念和范畴之后,总会提出一个如何系统化的问题,即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再现出来,形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法学理论体系。这是一个从法学思维抽象上升到法学思维具体的过程。反映这个过程的方法,就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方法。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上述两个方面并不是漠不相关的,而是互相联系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叙述方法的前提,法学叙述方法则是法学研究方法在思维行程中的再现或“复归”,二者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完整系统,成为科学的法学思维的辩证法。
江泽民同志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思想
一是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文明的内容与形态是丰富多样的。政治文明是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江泽民同志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放置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进程中加以把握,深刻地阐述了政治文明建设与小康社会建设之间的内在关联。
二是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江泽民同志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在国家建设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把它视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强调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江泽民同志认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地统一起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探索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机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与党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它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党的执政方式与领导方式的重大创新。
三是阐发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在中国古代社会意识形态中,儒家主张“德治”,强调“德主刑辅”,而法家则崇尚“法治”,力主“事皆决于法”,因之形成了所谓儒法互补关系格局。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江泽民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批判性反思,抛却了传统中国“法治”与“德治”学说中的封建性糟粕,吸取这两个概念系统的合理性精华,赋予其全新的时代内涵,精辟地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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