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学考研指导(八):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2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2
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观的内在意蕴
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极为难得的战略机遇期,也正处于一个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凸显期。如何抓住极为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凸显期,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总揽全局,不失时机地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2005年2月,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同志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了全面系统深刻的阐述。这样,中国共产党就把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布局,从“三位一体”(亦即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拓展到“四位一体”(亦即三个文明建设加上和谐社会建设)。由此,整个国家的发展战略就覆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这确乎是当代中国的一次发展战略升级。这一战略升级堪称中国发展处于关键时刻的一个关键的举措。
社会治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把构建和谐社会确立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的战略目标,对于保证转型与变革时期中国社会的平稳运行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至关重要。作为社会治理的战略行动和战略目标,和谐社会建设旨在于构建一个社会结构稳定合理、社会利益协调衡平、社会生活规范有序的社会共同体。因之,和谐社会建设集中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法律要求,蕴涵着丰厚的法律意义。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论断,清晰地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1)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在现代社会,法治的价值目标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实现社会的和谐,无疑是现代法治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只有人人遵纪守法,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社会生活才能够和谐安定。因此,和谐社会的法治属性,意味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必须把和谐社会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意味着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严格地依法办事,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管理活动纳入到一个规范有序的法制化轨道;也意味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同时要教育培养社会成员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和法律的良好氛围。(2)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现代法制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载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把维护社会公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胡锦涛同志强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切实维护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把注重社会公平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指出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就深刻地揭示了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真谛。 (3)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稳定的社会。在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关系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碰撞和冲突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因此,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这里,充分发挥法律调整的职能作用,有效化解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有着特殊的意义。要善于运用法律和其他平衡利益冲突的手段和方法,依法调节利益关系,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高度关注和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从而把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法制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努力筑牢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4)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权威的社会。实际上,社会的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没有纠纷、没有差别。既然有矛盾、有纠纷,就要有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体制、制度和机制,而且这个体制、制度和机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因此,和谐与权威这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的东方大国,在急剧的社会转型和变革时期,更加需要强化国家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在当代中国,发展民主政治、推进法制建设,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法律的权威是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的集中体现;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的权威,就是维护国家的权威,就是维护人民民主主义专政的国家机器的权威。没有法律的权威,国家的治理、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安康、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是不可思议的。
在扑面而来的全球化浪潮的激荡下,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正在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波澜壮阔地展开。这场伟大变革的进程已经并且将继续深刻地改变着中国社会的基本面貌,导引着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走向。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和建设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胡锦涛同志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呼唤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也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展现思想魅力和发挥指导作用创造了广阔舞台。要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紧密结合起来,不断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作出新的贡献”。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决不是自我封闭的僵化体系。它立足于社会实践生活的激流之中而永葆其青春活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没有把自己的理论搁置在一个封闭的框架之中,而是紧随着社会历史前进的步伐,不断研究,不断探索。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充分表明:只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具体的时代条件和各国的基本国情密切结合起来,加以创造性的应用,才能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和新飞跃。因此,坚持马克思主义对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指导地位,进而结合本国实际和时代发展来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这是时代精神的体现,是当代中国法学发展与繁荣的必由之路。我们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和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自觉地审视和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所提出的重大法律问题,着眼于当代中国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实际运用,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不断丰富和新的创新发展,保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强大生命力,为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而坚韧奋斗。这是新世纪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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