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学考研指导(十一):法的概念1
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的特点
答: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解释了法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内在关系。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第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经国家上升为法。第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第五,揭示了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向导也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在法的本质研究中如何区分法的“实然”与“应然”
答:“实然”是指事物的实际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事实上是什么”;“应然”是指事物的理想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应当是什么”。世界上有不少事物在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差距,比如军队,从实然而言,它是国家抵抗外来侵略的暴力机器;从应然而言,它应该成为维护和平的使者。法也具有这种特点,在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实际存在的法与人们期待的法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差异。用法学方法论来说明,这也就是实证分析价值与分析的差异。在运用实证方法的时候,我们只看到法的实际状况,当我们同时运用实证法与价值分析法的时候,我们既可以看到法的实际面貌,又从最根本的——人的需要出发,确立了一种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
答: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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