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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考研政治预测试题及答案二(10)

模拟试题  时间: 2019-03-09 10:41:00  作者: 匿名 

1.关于《宪法》对自然人的适用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我国宪法适用于一切拥有中国国籍的人

B.对于因出生取得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C.侨居在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

D.宪法也同等地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答案:D

解析:我国的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我国宪法适用于一切拥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以A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国籍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因出身而取得,一种是加入国籍。对因出身取得国籍,我国采用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所谓出生地主义就是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依据,不问其父母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所谓血统主义是指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其出生地国。我国《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所以B项也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因为我国宪法适用于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所以侨居在外国的华侨也受中国宪法的保护,所以C项也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外国人和外国法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成为基本权利主题,在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内,宪法效力适用于外国人和外国法人。所以D项所表述的“宪法也同等地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表述是错误的,应选。

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从事下列哪一行为?

A.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制定具有民族特点的政府规章

C.自行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

D.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答案:D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9条第2款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所以D项正确。

3.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

答案:C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所以A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所以B项错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C项正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所以D项错误。

4.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

A.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C.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D.县人民政府

答案:D

解析: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规定,可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都是基层政权,而县人民政府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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