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考研政治马哲难点全整理(7)
真理的具体性
所谓真理是具体的,是指正确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总是在具体的条件下和具体的范围内的一致,即任何真理都有自己特定的对象、范围和条件。如果超出这些具体规定,真理就会变成谬误。
宇宙中没有抽象真理。
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真理标准
(一)唯心主义否认真理标准的客观性。它们提出的真理标准有:以圣人之是非为是非;以大家公认或多数人的意见为真理标准;以“有用”为真理的标准;以“上帝”为真理的标准;以“理论”或者“绝对精神”等客观精神为真理的标准。
(二)旧唯物主义承认真理的客观性,主张把客观事物本身作为真理的标准。
(三)无论唯心主义还是旧唯物主义,都不懂得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
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既确定又不确定
实践标准的绝对性、确定性表现在:
(1)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的客观标准。
(1)人类的认识归根到底都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从长远看,实践可以检验一切认识。
实践标准的相对性、不确定性表现在:
(1)实践检验认识是一个过程,每一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能完全证实或驳倒所在时代提出的一切学说,同时,已被实践所证实的某种正确认识,也要继续接受实践的检验。
(2)实践是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所证实的某种认识的正确性,是相对的、有限度的。
逻辑证明不能成为同实践标准相并列的第二条真理标准,它是不能离开实践的。
(1)逻辑证明所遵守的规则是在实践中产生的。
(2)逻辑证明所依据的前提是否正确,要由实践来检验。
(3)逻辑证明的思维过程和结论是否正确,还必须回到实践中去,由实践来做最后的检验。
价值由两方面构成:(1)主体的需要和利益;(2)客体的某种属性或性能。
价值是在二者关系中生成的。因此,价值既有客观性,又有主体性。
价值的客观性表现在:
价值必须以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为现实基础,人的需要受社会历史条件制约。
价值的主体性表现在:
(1)客观事物的某种属性是否能实现价值的满足要以人的需要为基准;
(2)同一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的价值满足带有主体的个性特征。
科学的合理的价值评价应当符合两项基本要求:
(1)对客体状况的正确认识;(2)对主体需要的正确认识。
整个人类主体的根本利益是确定主体实际需要的最高尺度,也是价值评价的最高尺度。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实现价值的首要前提,实践是实现价值的惟一途径。
真理和价值的关系:真理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价值性。
真理的客观性:真理的内容是对客体的本质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不附加任何主观随意想象的成分。真理的价值性是从真理对主体的意义和效用上考察,是对真理的作用、意义、功能的揭示和反映。
真理的价值性是以真理的客观性为基础的,也就是说,真理的价值恰恰在于它是客观真理,揭示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人们用真理指导实践,可以实现既定的目的。
真理的价值性还表现在它是主体能力的基础,是实现人的自由的必要条件。
人掌握的真理愈多,能力愈强。
人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事物的抽象认识上,还必须进一步弄清各个部分的各种科学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确定每一个规定在总体中各占什么地位,各起什么作用。这就需要在运用综合方法的同时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把各个部分的各种规定按照它们本身固有的内在关系相互联系起来,从总体上把握这一事物,使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由理性的抽象上升到理性的具体或者思维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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