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考研法律学基础试题(3)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每小题2分,共36分)
1.宪法的本质在于( )
A.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B.它是各种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C.它是国家的根本法
D.它是各种压力集团冲突的集中体现
2.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可以将宪法分为(
)
A.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B.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C.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D.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3.(
)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A.宪法关系
B.宪法规范
C.宪政
D.宪法要素
4.解释权属于(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D.全国人大常委会
5.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是(
)
A.合议制
B.集体负责制
C.总理负责制
D.双重从属制
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
A.全体公民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人民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7 .夏朝法律的总称是(
)
A、汤刑
B、吕刑
C、禹刑
D、竹刑
8.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
)
A.兄终弟及
B、嫡庶继承制
C、嫡长继承制
D、父死子继
9.汉朝将判例称作(
)
A、延刑事
B、故事
C、决事比
D、科条
10.在中国历史上,最先确立12篇体例的法典是(
)
A、《魏律》
B、《晋律》
C、《北齐律》
D、《开皇律》
11.《大明律》在编纂体例上的一大变革是(
)
A、名例律冠于篇首
B、篇目改为七篇
C、附加敕令格式
D、以事为类
12.折杖法始定于(
)
A、唐朝
B、宋朝
C、元朝
D、明朝
13.元代审理僧侣案件的中央机构是(
)
A、刑部
B、大宗正府
C、御史台
D、宣政院
14、用罚金、徒、流、遣、死取代封建五刑的法律是(
)
A、《大清新刑律》
B、《大清律例》
C、《大清现行刑律》
D、《大清律集解附》
15、《中华民国约法》公布于(
)、
A、清末
B、北洋政府袁世凯统治时期
C、北洋政府曹锟统治时期
D、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
16、南京国民政府的审级制度是(
)
A、四级三审制
B、四级二审制
C、三级三审制
D、二级二审制
17、工农民主政权最早的土地法是(
)
A、《井冈山土地法》
B、《兴国土地法》
C、《土地暂行法》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8、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
)
A、国民革命时期
B、土地革命时期
C、抗日战争时期
D、解放战争时期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6分)
19.下列宪法属于民定宪法的是(
)
A.1787年美国宪法
B.法国现行宪法
C.重大信条十九条
D.1889年的日本宪法
20.国家政权是通过(
)两种形式表现出来的
A.政权组织形式
B.国家的治理形式
C.国家结构形式
D.国家审判形式
21.宪法的基本原则是(
)
A.人民主权原则
B.基本人权原则
C.权力制约原则
D.法治原则
22.现阶段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包括(
)几个方面
A.政治保障
B.法律保障
C.组织保障
D.人民群众
23.公民的诉愿权包括(
)
A.批评权
B.建议权
C.申诉权和控告权
D.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24.下列属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是(
)
A.主席
B.副主席
C.委员
D.秘书长
25.下列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的是(
)
A.各部部长和副部长
B.各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C.国务委员
D.审计长
26.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包括(
)
A.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判断题(判断下列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字母B涂黑。每小题1分,共23分)
27.有宪法监督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起源于法国( )
28.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
29.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 )
30.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
)
31.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
32.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首长负责制(
)
33.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
)
3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和罢免(
)
35.中国古代请求复审的制度称读鞫。 ( )
36.清朝的中央审判官称司寇。 ( )
37.西周的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 ( )
38.宋朝的折杖法是在《宋刑统》之外规定的变通刑罚的办法。 ( )
39.同《唐律》一样,洪武三十年颁行的《大明律》,仍为十二篇。 ( )
40.晋武帝颁布的《晋律》,又称《秦始律》,经张斐、杜预注律后,也称张杜律。 ( )
41.在清王朝即将土崩瓦解之际,为了笼络人心,清政府公布了《十九信条》,其中对人民权利作了较多规定。 ( )
42.在中国历史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 )
43.南京国民政府的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类。 ( )
4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曾对苏维埃有功的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 ( )
45.宋朝时改御史台为督察院,负责法律监督。 ( )
46.《晋律》首立准王服以制罪的制度以来,其制度一直沿用至明清。( )
47.朝开元盛世时期,玄宗修订《永徽律疏》,颁行了新律,称为《开元律疏》,元代以后将《开元律疏》称为《唐律疏议》。 ( )
48.朝时改御史台为督察院,负责法律监督。 ( )
49.《中华民国约法》是在继承《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上制定的。( )
四、简答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10分,共20分)
50.请简要叙述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
51.简述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条文的联系与区别。
52.简要说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53.简述法律解释的意义。
五、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10分,共30分)
54、案例: 李某一日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并将王某打成重伤。李某因此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并赔偿王某医药费。经过教育改造出狱后,李某改过自新,并表示以后再也不会干这种蠢事了。请根据以上的案例,简要分析法律责任的目的和功能
55、宪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试对这一条款进行分析
56、 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其乃朕德其薄,而教不明与!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 ,何其刑之痛而不得也!……..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刑法志》
问:这段话说的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什么事件;简要介绍该事件,并加以评价。
六、论述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25分)
57、试述立法中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A 3.B 4.D 5.C 6. D 7. C 8. C 9.C 10.C 11.B 12.B 13.D 14.C 15. B 16. C 17. A 18.C
二.多项选择题
19.AB 20.AC 21.ABCD 22.ABCD 23.ABCD 24.ABC 25.CD 26.ABD
三.判断题
27. A 28. B 29. B 30. B 31. A 32. B 33. B 34. B 35. B 36. B 37. A 38. B 39. B 40. A 41. B 42. A 43. A 44. A 45. B 46. A 47. B 48. B 49.B
四.简答题
50、按照国家的对内职能,法的社会作用可以分为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大部分。法的阶级统治作用是指法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统治阶级运用法律除了保障经济、政治和思想上的统治地位外,还处理本阶级内部关系,如分配统治权和利益、处罚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此外,还运用法律调整本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社会管理作用是指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
法的统治作用与管理作用随着时代、情势、国家任务的不同会发生变化。比如在阶级关系严重对立或对抗的社会,法主要侧重于统治作用;在阶级关系缓和或非对抗社会,法主要侧重于管理作用。这种区别的优点在于使我们认清法的两大作用,并看到两者在不同历史条件下作用存在着偏重的情况,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我国现阶段阶级结构已发生很大变化,国家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法的阶级统治作用与社会管理作用并非截然分开的,它们在很多方面是相互结合、交互作用的,比如法在经济方面的作用,可以说除了管理作用的性质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含了统治作用的性质。
51、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文件、法律条文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
(1)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规范,但又不限于规范,还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规定等。
(2)法律规范是以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两者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法律规范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但条文本身并不等于法律规范。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完整地包括一个规范,也可以包括几个法律规范。反之,一个法律规范可以体现在同一法律条文中,也可能体现在同一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条文中,甚至还可能体现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3)还应注意法律规范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国家专门机关制作的判决书、搜查证、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等法律文件,是依据法律规范制作的,但只对特定的对象有法律效力,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法律规范则是调整大量同类社会关系的共同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
52、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义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53. 法律解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为使立法机关所创立的法律能够在现实中贯彻,就需要法律解释对其详细化、具体化。
(2)法律解释是克服成文法僵化的工具。成文法经立法机关创立后,其意义便凝固在其中,面对生机勃勃的社会现象,期僵硬性便显示出来,为克服这种现象就需要引入法律解释,以增大其灵活实用性。
(3)法律解释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完善成文法律的有效工具,为弥合成文法的稳定性于社会发展的矛盾,就需要适用法律解释弥补成文法的漏洞,根据社会的发展完善成文法。
五、分析题
54、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在他们受到阻碍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伤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法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他的三个功能来实现的:
1、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2、救济功能,即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分为特定救济和替代救济两种。
3、预防功能,就是通过是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
55、这里讲的是宗教信仰自由,这一自由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每一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思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在同一宗教中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有按照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是不能干涉的,但是公民作为特定国家的一分子,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服从社会整体的要求。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如法轮功借练气功的名义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的活动,就是明显违反了宪法的这一规定,就不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
另外,宗教活动应当与国家、政治、公共教育相分离。因此,我国宪法同时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6、这里所说的是,汉代文帝景帝时废除肉刑的改革。秦朝灭亡后,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以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从而,汉初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隧下令废肉刑,把墨刑改为髭钳城旦春;改劓刑为笞刑三百,该斩左指为笞刑五百,斩右指为弃市刑。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意义。但也不尽理想,改革中有由轻变重者,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劓刑、斩左趾虽改为笞刑,但因笞刑笞数太多,是受刑者难保性命,即存在外有轻型之名,内实杀人之缺陷,故改革有待进一步完善。
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中远六年(公元前144年)又下诏令:减笞刑三百为二百,笞刑二百为一百。同年,改革刑具,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事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一次极其重要的刑制改革,具有重要得意义。
六、论述题
57、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是立法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的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立法首先应体现科学性原则。科学是人类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是人类逻辑思维、理性思维的最高结晶,也是人类对相对真理结论的高度概括。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化的产物,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其次体现是合理化。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
原则的第三个体现,就是主观符合客观。
(二)民主性原则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自愿、自立、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了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
(1)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律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利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其平等权利。
(2)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表达愿望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去干自己所不愿干的事情。
(3)一个体现民主原则的立法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
(4)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
(5)对于法治,民主就显得更为重要。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形态,一种治国方略,一种价值选择,其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就谈不上法治,只能导致专制。
就双方的关系而言,科学性是立法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而只有充分体现民主,才能制定出科学的法律。同时科学的立法也是实现民主的重要保障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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