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士考试网

考研动态 考研英语 考研政治 考研数学 专业课 模拟试题 历年真题

专业课

  • 考研西方经济学笔记第六章(4)
    03-09

    第四节寡头垄断市场 (一)寡头市场的特征寡头市场是少数几家大企业联合起来控制市场上某一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绝大部分,其特征是:①行业中只有少数几家大厂商,它们的供给量均占有市场的较大份额。 ②厂商的决策互相影响,因而任何一家厂商在作出决策时都必须竞争对手对其作出的反应。 ③厂商的竞争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具有代表性的寡头垄断企业是汽车工业。寡头企业在决策时不知道竞争对手会作出什么样的反

  • 考研西方经济学笔记第七章(1)
    03-09

    第七章 第一节厂商对生产要素的需求 (一)引致需求厂商对生产要素的需求是一种引致需求,即是由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而引发的厂商对生产要素的需求。生产要素的供求关系了生产要素的价格。在要素市场,需求来自厂商,供给出自个人,这一点与产品市场不同。 1.对生产要素的需求是一种派生需求,它取决于利用该种生产要素生产出来的产品的需求,如果市场上对某种产品的需求增加了,则就会增加对该种产品的生产要素的需求。 2.

  • 2016考研世界古代史知识点:腓力二世
    03-09

    一、马其顿的崛起到公元前4世纪中叶,马其顿国王腓力二世执政(公元前359-公元前336年),这个国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腓力进行了巩固王权、富国强兵的改革:加强王权,限制贵族议会的权力;经济上实行币制以利于贸易;军事上,设立由国王直接指挥的常备军,并在底比斯军队阵形的基础上,创立了以长矛盾牌为主兵器、攻防兼备的马其顿方阵。内部整顿完毕,腓力二世开始了对希腊的征服。公元前340年,雅典、麦加拉、科林斯

  • 2016考研世界古代史知识点:希波战争
    03-09

    一、希腊与波斯的战争公元前500年,小亚细亚希腊城邦米利都发生反抗波斯统治的起义,结果被血腥镇压。而雅典和另1个城邦爱勒多里亚都曾派出军舰支援起义。米利都失陷后,居民惨遭屠杀,雅典诗人普律尼科斯以此为题,在雅典编写并演出悲剧《米利都的陷落》,公元前492年,大流士率海陆军远征希腊,因遇暴风无功而返。次年,他派使者到希腊各邦索取“水和土”,许多城邦都屈服了,唯有斯巴达和雅典杀了使者,战争已不可避免。

  • 2016年考研民法学知识点复习: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
    03-09

    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1) 代理权的产生根据不同。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产生根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法定代理中的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2) 适用范围不同。委托代理适用于一切可以代理的行为,而指定代理适用于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

  • 2016年考研民法学知识点复习: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03-09

    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二者的区别是:1) 代理权产生根据不同。法定代理中代理权产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2) 适用范围不同。法定代理适用于监护人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需要进行代理的行为。而指定代理适用于社

  • 2016年考研民法学知识点复习: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
    03-09

    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1) 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而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2) 委托合同仅仅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授权行为对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具有法律约束力。3) 授权行为是代理权的产生依据,委托合同则不是。

  • 2016年考研民法学知识点复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法律行为
    03-09

    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性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由于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1)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违法行为。2) 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 2016年考研民法学知识点复习:民事法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03-09

    民事法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1) 民事法律行为是绝对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经撤销便自始无效。2) 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所预

  • 2016年考研民法学知识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消民事行为
    03-09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因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1) 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坑内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可能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2) 二者所依

  • 上页
    218 / 330页
    下页

    精选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