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考研法硕(非法学)民法学案例分析
历年真题
时间: 2019-04-08 14:21:26
作者: 匿名
法硕分析很有意思,除了最新潮的民法新增考点未注册商标民法保护,回归了民法传统,考了著名法条,民法通则93条,关于无因管理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义务管理他人的事务,管理的法律效果花费的必要费用要求被管理人进行支付,要求被管理人进行赔偿,也包括所欠外债,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这个题目体现了最近几年民法命题趋势,给一个法条,然后变成简答的分析题。提供法条再提供一些问题,让你根据问题进行分析。
看一下三个问题,第一问本条规定的何种原因产生的债,叫什么债。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本条债发生原因有那些构成要件。这是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他人的事物。为了他人的利益,这是管理事物不违反本人意思。
第三个是必要费用包括哪些,必要费用是一个具体主观判断,包括所支出各种各样的必要费用。这里包括管理的支出,也包括差旅费、包括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所以民法我们经常说民法是一个千年不变的学科,民法里主体内容从总论到分论,从物权法到债权法,从合同法到侵权法,婚姻继承法等等,民法主体内容保持不变,民法考试重点始终在于基本概念、基本规则和基本理论。学习民法不需要投机取巧,也容不得投机取巧,而是需要扎扎实实掌握民法理念最基本、最基础的内容。这样才能够在民法里取得高分。
今年案例分析同样如此,照样是考察民法里面传统重点,包括合同效力、物权变动等内容。
物权变动考了相对来讲比较新的考点,动产抵押的公示问题。无权处置的效率究竟如何,这是法硕考试第一次考察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怎么样。这是民法里非常重要的、非常基本的一个考点。但问题是,它的答案可能是存在争议的。在考试分析上,依然认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率待定。但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完全有效,并不受无权处分的影响。我们建议答题时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回答问题。究竟教育部会采用哪个答案呢?过几天就会揭晓答案。
一般碰到争议问题我们以法条为准,法条是最权威的体现出一个国家基本一致。
今年民法里分析题,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如何,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为什么?紧扣题目,是否影响效力,答案是不影响。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当然你也可以更具体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不影响,买卖合同有效力。
乙把汽车抵押给丙,没有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会不会产生?当然会。动产抵押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是存在的。
第三个考的是丙是否有权解除之前合同。甲将乙进行保管,进行了无权处分,给了丙,时间没有到来,甲把东西取走了,乙没有办法把东西交付给丙,丙没有办法进行善意取得。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时下,导致交易目的落空。我们买受人丙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同时解除买卖合同可以追究乙违约责任。
这个题目体现了最近几年民法命题趋势,给一个法条,然后变成简答的分析题。提供法条再提供一些问题,让你根据问题进行分析。
看一下三个问题,第一问本条规定的何种原因产生的债,叫什么债。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本条债发生原因有那些构成要件。这是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他人的事物。为了他人的利益,这是管理事物不违反本人意思。
第三个是必要费用包括哪些,必要费用是一个具体主观判断,包括所支出各种各样的必要费用。这里包括管理的支出,也包括差旅费、包括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所以民法我们经常说民法是一个千年不变的学科,民法里主体内容从总论到分论,从物权法到债权法,从合同法到侵权法,婚姻继承法等等,民法主体内容保持不变,民法考试重点始终在于基本概念、基本规则和基本理论。学习民法不需要投机取巧,也容不得投机取巧,而是需要扎扎实实掌握民法理念最基本、最基础的内容。这样才能够在民法里取得高分。
今年案例分析同样如此,照样是考察民法里面传统重点,包括合同效力、物权变动等内容。
物权变动考了相对来讲比较新的考点,动产抵押的公示问题。无权处置的效率究竟如何,这是法硕考试第一次考察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怎么样。这是民法里非常重要的、非常基本的一个考点。但问题是,它的答案可能是存在争议的。在考试分析上,依然认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率待定。但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完全有效,并不受无权处分的影响。我们建议答题时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回答问题。究竟教育部会采用哪个答案呢?过几天就会揭晓答案。
一般碰到争议问题我们以法条为准,法条是最权威的体现出一个国家基本一致。
今年民法里分析题,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如何,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为什么?紧扣题目,是否影响效力,答案是不影响。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当然你也可以更具体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不影响,买卖合同有效力。
乙把汽车抵押给丙,没有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会不会产生?当然会。动产抵押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是存在的。
第三个考的是丙是否有权解除之前合同。甲将乙进行保管,进行了无权处分,给了丙,时间没有到来,甲把东西取走了,乙没有办法把东西交付给丙,丙没有办法进行善意取得。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时下,导致交易目的落空。我们买受人丙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同时解除买卖合同可以追究乙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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