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考研民法学案例分析:民事行为能力
模拟试题
时间: 2019-03-09 12:25:29
作者: 匿名
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性质)
一,案情: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二,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 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三,分析: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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