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考研哲学专业习题及答案(31)
叙述下列命题的基本内容
斯宾诺莎:神是唯一的实体
斯宾诺莎在自己的著作中,经常把实体称为“神”(上帝),有时也称为“自然”。“神”和“自然”两个术语表达的是同一概念,都是表示作为万物存在的原因的实体。不论使用那种术语,当他把实体看作通常意义上的万物存在的基础和根源时,他的实体理论便成为关于世界本原的学说。斯宾诺莎虽然使用了“神”、“自然”这两个通常意义上互相对立的术语,但是“神”这一术语在他那里并不是具有传统的宗教学意义,决不是有人格、有意志、干涉人间祸福的精神性的存在物;相反,他倒是极力反对这种传统宗教意义上的神,而把神看成为自然界本身,主张神亦须遵照必然。由此可见,斯宾诺莎的哲学一元论或实体论完全是唯物主义的。
斯宾诺莎的实体论也是有缺陷的。他在自己的哲学中保留了“神”这一名称,甚至声称人也“参与神性”,这就使得他的哲学具有泛神论的色彩。
康德:要把人当作目的看待,决不要把人当作手段使用
康德提出该命题的目的,是要将西方文艺复兴运动以来高扬的自由、平等和尊严的人本主义思想提升为一个普遍的道德价值观念。
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本质上是一个人文主义或人文主义的运动。当时的人文主义者以人性来对抗神性,抨击教会的蒙昧主义和禁欲主义,指责宗教把人变成上帝的奴仆,宗教要人放弃现世的幸福,去追求天国的幻想,是教人蔑视自己。特别是基督教的“原罪说”上,主张人生来就是罪孽深重的,更是无视人格的尊严。他们推崇理性,歌颂人的智慧和力量;渴望人的自由平等和个性的解放,并将此看做人的天生的权利。他们把人推上了毛高无上的地位,强调人的价值和人格必须得到尊重。当时的莎士比亚曾在其《哈姆雷特》的剧本中为人写下了如下一段颂词:“人是多么了不起的一件作品!理性是多么高贵,力量是多么无穷,仪表和举,止是多么端正,多么出色!论行动,多么像天使!论了解,多么像天神卫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后来的英国经验论和大陆唯理论行学家又接过并发展了这一人本主义思想。
康德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亦直接继承了法国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的人本主义思想。他说,自己从卢梭那里学会了如何尊重人。牛顿只发现外部世界的运动规律,而卢梭则发现了人的内在的自由本性。与他将世界划分为感性的现象界和“自在之物”的本体界相一致,康德也把人分离为属于现象世界的感性存在和属于本体世界的理性存在。他认为,作为感性存在的人,必然有自己的肉体欲望和物质需求,而这只是人的自然本性,与一般动物没有区别。但是,作为理性存在的人,则与其他世界万物有了本质的区别。人因为有理性,就有“自由意志”,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能“自己立法,自己遵守”,所以才有善恶的区别,有道德的评价,有合法与非法的分界。康德认为,惟有此种“自由意志”才能真正体现人的本质。
那么,人如何来实现自己的自由呢?康德说,主要有两条途经:其一是应该遵循先天理性(善良意志)为我们内心制定的道德律令或准则;其二是必须遵守先天理性为我们制定的现实的社会法律。前者是作为理性的人所必须的。后者是作为感性的人所必须的。既然如此,先天理性为人的内心所制定的道德准则又是什么呢?康德提出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准则:
第一条是说,道德准则必须是普遍有效的。这就是讲,我们必须严格按赚先天理性或“善良意志”所要求的“应当”去做,而不受个人利益或利害关系的干扰和制约。道德不能以对我是否有利有益去评判,它应该符合人人都具有的普遍理性。
第二条是说,应当把人当做目的,绝不仅仅作为工具。这实际上就是将人看做绝对目的,认为人与世界万物相比,具有至高无,上帝的地位和价值。康德在其《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曾经指出:“有理性者与世界的其他物类的分别就在于他能替自己立个目的。”这意思是说,人乃是世上惟一能够为自已设定目的并拥有目的概念的存在者,唯有人才“有资格做自然界的主人”。他认为,在自然界这个总的目的论体系中,人就是该体系的最终目的。康德后来又在其《实践理性批判》中进一步阐述说:“每个人应该将他自己和别人总不只当做工具,始终认为也是目的―这是一切有理性者都服从的规律。”“在目的国度中,人就是目的本身。”在此,康德实际上就是要把对人的尊重提升为一条普遍的道德原则。
第三条是说,每个有理性的人的意志都应当做为普遍立法的意志。其意是讲,道德即“意志自律”,每个人都是“自己立法,自己遵守”。康德认为,道德既然是“自律”,就不能由环境、利益、欲望、他人或者神灵所支配。受它物支配,只知服从,就不是自律,而是“他律”。略‘意志自律”也即”自由的自律”,它是以意志自由作为前提的。人与动物不同,动物没有理性,不能选择自己的行为,所以没有自由,无善恶观念,不能自律。人有理性,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所以才能自己立法,自己遵守,才有意志自律。这第三条,其实是说,道德准则必须体现人的自由的本质。
按照康德的观点,遵循内心的道德律令或准则,对人来说,只是普遍的理性要求,只是一种道德的理想。但是,人不仅是一个理性的存在,而且也是一个感性的存在。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人人都有自己的肉体需要和欲望,要受物质利益的支配,往往不能自觉地遵守道德准则。这样,在个人的“自由意志”之间就必然要发生冲突,引发社会混乱,甚至导致战争。如此一下去,个人不仅不能获得自由,还会阻碍别人获得自由,最终人人都会失去自由。为了结束此种状态,人们就必须联合起来,依据理性来制定法律,凭借法律的强制力来恢复社会秩序,恢复人的自由权利。康德认为,法律就是依据理性对个人的“自由意志”进行协调。法律虽然是对个人自由的一定限制,但这是为了使个人自由能与他人自由和平共处,保证公民能在和平相处的条件下获得真正的自由。康德认为,法律的强制力来自于国家权力,法治应是国家维持社会秩序的根本手段,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公民的自由。因此,作为公民必须服从法律,只有服从法律,才能使人人获得和平的生活和现实的自由。康德说,法律也是以人为目的。一个人违反法律,当然要受到惩罚,但这种惩罚同样应该体现“人是目的”的道德价值理念,体现对犯人人格的尊重。犯人作案,同样有其动机,是其自身的行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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