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西方经济学笔记第九章(1)
专业课
时间: 2019-03-09 12:18:32
作者: 匿名
第九章
第一节 垄断
(一)垄断的社会成本垄断造成社会福利损失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与完全竞争市场相比,在垄断市场上厂商生产较少的产量,索要较高的价格,消费者因此会受到损害。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如果垄断厂商生产的产量更大并索要更低的价格,则消费者的境况会得到改善,社会福利会因此增加,问题是垄断企业一般不会这样做,因此,垄断使社会福利受到损害。
垄断的其他社会成本除此之外,垄断还有可能有其他方面的损害,例如垄断缺乏降低成本和进行技术革新的动力,从而社会生产既定的产量花费较多的成本。
由于垄断可以使厂商获得更多的利润,因而为了保持这种超额利润,垄断厂商的往往会采取各种形式的维持垄断的措施。其中包括游说政府制订更有利于自身的政策。这种为了寻求额外的利润而进行的活动被称为寻租行为,寻租不仅要花费成本,而且会滋生政府腐败。
由此经济学家断言,垄断是缺乏效率的,建议政府采取反垄断政策。
(二)反垄断政策与反垄断法针对不同的垄断政府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行业的重新组合和处罚等手段,而这些手段往往是根据反垄断法制订的。
行业的重新组合如果一个垄断的行业被重新组合成包含许多厂商的行业,那么,厂商之间的竞争就可以把市场价格降下来。被重新组合的行业竞争程度越高,市场价格就越接近于竞争性价格,政府采取的手段是分解原有的垄断厂商或扫除进入垄断行业的障碍并为进入厂商提供优惠条件。
⑴如果一个行业垄断是通过行业中的厂商兼并或者一家厂商依靠较大的规模设置进入障碍而形成的,那么,就可以依靠政府力量把行业中的垄断厂商分解为几个或多个较少的厂商,例如,最近风靡全球的微软肢解案,以前也有类似例子,如1983年前,美国的电话电报公司是一家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它在全国范围内提供95% 以上的长话服务和85% 的电话服务,并出售大部分电讯设备,为加强这一部门的竞争,美国政府迫使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将地方电报电话公司卖掉,使其规模减少了80% ,从而降低了电讯市场的垄断程度增强了竞争。
⑵一般而言,对垄断行业的重新组合并不马上形成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即使大厂商被分解后形成的小厂商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场支配力,为配合把竞争因素引入垄断行业,让新加入一个垄断行业经营的厂商有能力与原有的厂商竞争,政府要对新厂商给予一定的优惠,减少进入障碍。
对垄断行为制止预防。第一,如果一个行业不存在进入障碍,那么,一般厂商不会在长期内获取超额利润。因此,已经取得垄断地位的厂商总是试图设置进入障碍,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者,以维护自身市场的支配力,为此,政府可以利用各种处罚手段加以制止。
对垄断行为的制止重点在于清除进入障碍,鼓励更多的厂商进行竞争。
对不执行反垄断规定的厂商或个人,政府可以对其实行经济制裁,包括对垄断行为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和罚金。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又称为反托拉斯法,是政府反对垄断及垄断行为的重要的法律手段,许多发达国家都有反垄断法。
(三)行业的管制对垄断的采取的另一种可供选择的矫正手段是对垄断厂商实行管制,管制的措施主要包括价格控制或者价格和产量的双重控制,税收或补贴以及国家直接经营。
价格管制的含义假定政府对垄断行业只实行价格管制,即规定一个低于垄断市场价格的管制价格或最高限价,垄断企业会获得一定量的超额利润,但这一利润额低于垄断厂商自主定价时的超额利润,政府规定低于厂商自主定价的最高限价,一个适当的选择是按市场需求等于厂商边际成本的原则决定管制价格。
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所谓自然垄断是指在行业中,规模经济在很大的产量范围内存在,以致于相对于市场需求所决定的范围而言,随着产量增加,厂商的平均成本逐渐减少。这类行业通常需要大型的资本设备和大量的固定要素,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公用电话局等。在这样的行业,任何低于市场需求量所需要的生产成本都较高,这就意味着试图通过竞争来消除垄断是不现实的,因为生产规模小于现有厂商时,进入经行业的厂商不可能与原有厂商进行竞争,反之,如果进行竞争,就会花费更大的固定投入量,从而使生产能力过剩。
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不能只是价格管制,可供选择的管制政策措施是既管制价格,又管制厂商的产量,从理论上说,在市场需求曲线上的任何一个价格与产量组合者可以作为政府对垄断厂商的管制。但在实践中政府往往按平均成本定价,厂商只获得正常利润。
之所以要对产量限制,是因为在这一价格下,如果允许厂商自主决策,它会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决定产量,从而使得产量并不等于市场需求量。
以上分析同样适用于一般垄断行业。
对垄断行业的其他管制措施在实践中,政府管制所遵循的原则是“ 对公道的价值给予一个公道的报酬” ,为实现这一原则,配合价格及价格和数量管制,政府往往采取补贴或税收手段,如果垄断厂商因为政府的价格管制或者价格和数量双重管制而蒙受损失,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以便使垄断厂商获得正常利润,如果在政府管制后,厂商仍可以获得超额利润,那么政府就应征收一定的特殊税收,以有利于公平分配。
对垄断行业,政府也可以采取直接经营的方式来解决由于垄断的造成的市场失灵由于政府经营的目的不在于利润最大化,所以可以按照边际成本或者平均边际成本决定价格,以便部分地解决由于垄断所产生的产量低和价格高等低效率问题。
第一节 垄断
(一)垄断的社会成本垄断造成社会福利损失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与完全竞争市场相比,在垄断市场上厂商生产较少的产量,索要较高的价格,消费者因此会受到损害。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如果垄断厂商生产的产量更大并索要更低的价格,则消费者的境况会得到改善,社会福利会因此增加,问题是垄断企业一般不会这样做,因此,垄断使社会福利受到损害。
垄断的其他社会成本除此之外,垄断还有可能有其他方面的损害,例如垄断缺乏降低成本和进行技术革新的动力,从而社会生产既定的产量花费较多的成本。
由于垄断可以使厂商获得更多的利润,因而为了保持这种超额利润,垄断厂商的往往会采取各种形式的维持垄断的措施。其中包括游说政府制订更有利于自身的政策。这种为了寻求额外的利润而进行的活动被称为寻租行为,寻租不仅要花费成本,而且会滋生政府腐败。
由此经济学家断言,垄断是缺乏效率的,建议政府采取反垄断政策。
(二)反垄断政策与反垄断法针对不同的垄断政府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行业的重新组合和处罚等手段,而这些手段往往是根据反垄断法制订的。
行业的重新组合如果一个垄断的行业被重新组合成包含许多厂商的行业,那么,厂商之间的竞争就可以把市场价格降下来。被重新组合的行业竞争程度越高,市场价格就越接近于竞争性价格,政府采取的手段是分解原有的垄断厂商或扫除进入垄断行业的障碍并为进入厂商提供优惠条件。
⑴如果一个行业垄断是通过行业中的厂商兼并或者一家厂商依靠较大的规模设置进入障碍而形成的,那么,就可以依靠政府力量把行业中的垄断厂商分解为几个或多个较少的厂商,例如,最近风靡全球的微软肢解案,以前也有类似例子,如1983年前,美国的电话电报公司是一家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它在全国范围内提供95% 以上的长话服务和85% 的电话服务,并出售大部分电讯设备,为加强这一部门的竞争,美国政府迫使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将地方电报电话公司卖掉,使其规模减少了80% ,从而降低了电讯市场的垄断程度增强了竞争。
⑵一般而言,对垄断行业的重新组合并不马上形成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即使大厂商被分解后形成的小厂商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场支配力,为配合把竞争因素引入垄断行业,让新加入一个垄断行业经营的厂商有能力与原有的厂商竞争,政府要对新厂商给予一定的优惠,减少进入障碍。
对垄断行为制止预防。第一,如果一个行业不存在进入障碍,那么,一般厂商不会在长期内获取超额利润。因此,已经取得垄断地位的厂商总是试图设置进入障碍,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者,以维护自身市场的支配力,为此,政府可以利用各种处罚手段加以制止。
对垄断行为的制止重点在于清除进入障碍,鼓励更多的厂商进行竞争。
对不执行反垄断规定的厂商或个人,政府可以对其实行经济制裁,包括对垄断行为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和罚金。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又称为反托拉斯法,是政府反对垄断及垄断行为的重要的法律手段,许多发达国家都有反垄断法。
(三)行业的管制对垄断的采取的另一种可供选择的矫正手段是对垄断厂商实行管制,管制的措施主要包括价格控制或者价格和产量的双重控制,税收或补贴以及国家直接经营。
价格管制的含义假定政府对垄断行业只实行价格管制,即规定一个低于垄断市场价格的管制价格或最高限价,垄断企业会获得一定量的超额利润,但这一利润额低于垄断厂商自主定价时的超额利润,政府规定低于厂商自主定价的最高限价,一个适当的选择是按市场需求等于厂商边际成本的原则决定管制价格。
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所谓自然垄断是指在行业中,规模经济在很大的产量范围内存在,以致于相对于市场需求所决定的范围而言,随着产量增加,厂商的平均成本逐渐减少。这类行业通常需要大型的资本设备和大量的固定要素,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公用电话局等。在这样的行业,任何低于市场需求量所需要的生产成本都较高,这就意味着试图通过竞争来消除垄断是不现实的,因为生产规模小于现有厂商时,进入经行业的厂商不可能与原有厂商进行竞争,反之,如果进行竞争,就会花费更大的固定投入量,从而使生产能力过剩。
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不能只是价格管制,可供选择的管制政策措施是既管制价格,又管制厂商的产量,从理论上说,在市场需求曲线上的任何一个价格与产量组合者可以作为政府对垄断厂商的管制。但在实践中政府往往按平均成本定价,厂商只获得正常利润。
之所以要对产量限制,是因为在这一价格下,如果允许厂商自主决策,它会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决定产量,从而使得产量并不等于市场需求量。
以上分析同样适用于一般垄断行业。
对垄断行业的其他管制措施在实践中,政府管制所遵循的原则是“ 对公道的价值给予一个公道的报酬” ,为实现这一原则,配合价格及价格和数量管制,政府往往采取补贴或税收手段,如果垄断厂商因为政府的价格管制或者价格和数量双重管制而蒙受损失,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以便使垄断厂商获得正常利润,如果在政府管制后,厂商仍可以获得超额利润,那么政府就应征收一定的特殊税收,以有利于公平分配。
对垄断行业,政府也可以采取直接经营的方式来解决由于垄断的造成的市场失灵由于政府经营的目的不在于利润最大化,所以可以按照边际成本或者平均边际成本决定价格,以便部分地解决由于垄断所产生的产量低和价格高等低效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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