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法学指导(练习章)
综合练习题
名词解释
1.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中已过时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法的编纂不仅适用于形成统一的法典或法律,也可适用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4.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5.法制现代化,法制也同样面临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变革。这个转型、变革的过程,就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法制现代化过程的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从历史角度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从基本性质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人治与法治这一对变项涵盖了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的根本分野,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法律价值系统的基本尺度。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
简答题
1.简述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的特点。
答: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解释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第二,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经国家上升为法的。
第三,揭示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五,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向导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2.简述人权的司法救济。
答:司法救济是人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人权的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首先,司法为解决私人主体之间的人权纠纷提供了一种公正的、值得信赖的、有效的渠道。其次,司法是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最有力的机制。从人权保护的实践来看,人权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私人主体,而是来自拥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而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最有力的机制就是行政诉讼。再次,在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司法是排除反人权的立法的重要机制。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人权条款的议会立法或行政立法无效,从而排除反人权的立法。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是,符合正当程序和法治原则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保障。
3.简述法律意识的性质和特点。
答:法律意识的性质与特点有以下方面:
(1)一定的法律意识是社会生活条件的主观映现。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思想与评价的总称。只有当它们从这些物质生活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被理解。那些不依赖于个人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乃是法律意识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
(2)一定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社会主体对于一定法律现象的价值评价。这就是说,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不仅创造了法律现象的价值,而且也认识到这种价值,并且给予评价。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主观体验和认识在意识中的反映,是对法律现象本身的价值所作出的主观价值判断。因而,这种价值评价是从主体出发的,并且与主体的个性有关,包含着主观的因素。
(3)一定的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法律实践是社会主体所进行的一种现象的感性的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它不仅包括创制法律活动,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而且包括法律的适用,以便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行为。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立法者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法律创制活动的效果。在法律的使用过程中,司法人员法律意识的水准对于适用法律的活动以及案件的审判活动影响很大。他直接关系到司法人员能否准确地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能否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能否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
论述题
1.试论法制现代化。
答:(一)法制现代化的概念特征
法制也同样面临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变革。这个转型、变革的过程,就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法制现代化过程的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
从历史角度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
从基本性质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人治与法治这一对变项涵盖了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的根本分野,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法律价值系统的基本尺度。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
法治的基本特点是: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法治要通过一系列具体过程体现出来。
从内涵特征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法制现代化也是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
(二)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1.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这种类型的法制现代化模式一般以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
第一,一般来说,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起来的。
第二,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发达是推动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强大的内在支力。
第三,民主代议制治组织形式的发展成为内发型法制现代运动的重要支撑力量。
第四,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互动发展构成了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运作机理。
2.外发型现代化模式则是指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进步转变过程,这一模式通常以日本、俄国等国家为代表。
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强大的外部因素的冲击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生成动力。
第二,政治变革运动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历史先导,政府发挥着主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争取法律主权的斗争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从事法制变革运动的重要目标。
第四 ,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之间的背离是外发型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表征之一。
3.混合式法制现代化模式是因各种内外因素相互作用而推动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与变革过程。这种模式以中国为典型代表。混合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既具有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某些特征,又兼具外发型法制现代化的相关属性。二者内在融合,形成独特的混合式的法律发展范型。具体言之,一方面,从法制现代化的启动机制来看,在混合式法制现代化运动中,确实存在着域外法律文化的强大压力和冲击的问题,舶来的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冲击往往构成启动法律变革运动的重要动因。另一方面,从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生成机理上看,在混合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的社会内部,已经逐渐生成了法制变革的因素和基础。
因此,所谓法制现代化的多样性统一,是指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
(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
中国传统法构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中国传统法制是在绵延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浓郁的农业文明色彩的法律文化机制,是由特定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观念所构成的法律文化系统。它作为一种独特的把握世界的方式,有着自己固有的制度规范和价值取向,体现着独特的民族法律心理和经验。从形式意义上看,它则表现为诸法合体的法律分化程度较低的法律结构体系。从实体价值上看,它同表现为以宗法为本位的熔法律与道德于一炉的伦理法律价值体系。这种具有特定意识的形式与实体、外部结构与内在价值之有机统一,便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模式,从而与现代法制相分别。
中国传统法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其一,在法律的地位上,中国传统法制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其二,在法律的结构形式上,中国传统法制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合一的诸法合体的法律结构体系;其三,在司法过程的运动机制上,中国传统法律的最大特色就是法律的伦理化。以宗法伦理理性为核心的传统中国法律,充分反映了儒家伦理精神对法律的生活的深刻影响。一是礼治主义。二是泛道德主义。三是人治主义。
(四)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主要特征
20世纪以来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历史行程曲曲折折,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系统。
从发展阶段来看,受中国特殊的国情条件所制约,中国法制现代化要经历一个从初级到高级、由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过程,体现了阶段性和连续性的辩证统一;从法律发展类型上看,则意味着从人治型的法律秩序向法理型的法律秩序的历史性的、创造性的更替。而在从传统到现代的转换过程中,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存在着一个过渡性的初级阶段。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初级阶段乃是人治型法律秩序与法理型法律秩序二元并存的时期。
从动力机制来看,推动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现代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形成的强大合力。
从政治架构来看,法制现代化的过程离不开一定的政治架构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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