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考研政治复习指导:马哲讲义-对立统一规律
1.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1)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三大规律之一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统一与斗争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
(2)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这是因为:
第一,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唯物辩证法认为,联系的根本内容是相互对立的矛盾双方之间的联系;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的统一和斗争。正是因为事物内部存在着矛盾的斗争和统一,事物才有自己的运动和发展。
第二,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一条中心线索,是理解其他规律和范畴的钥匙。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是从各个不同侧面揭示事物的联系和发展的,而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联系和发展的最深刻的本质。因此,对立统一规律必然贯穿在其他规律和范畴之中。
第三,对立统一的方法,即矛盾的分析方法是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第四,承认不承认矛盾,承认不承认事物因内在矛盾而引起变化、运动,是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对立的焦点。
2.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原理及其意义
(1)矛盾
矛盾即对立统一,是指事物内部两个方面既统一、又对立的关系。矛盾的基本属性是同一性和斗争性。
(2)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含义
矛盾的同一性指的是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矛盾双方处在一个统一体中,它们彼此依赖,互为存在的前提。第二,矛盾的双方相互贯通。这是指矛盾的双方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交织与相互渗透,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性质,即矛盾双方相互反对、相互限制、相互否定的性质,它体现了矛盾双方的差别性和对立性。
(3)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之间相互联系。认识事物必须在矛盾的对立性中把握同一性,在矛盾的同一性中把握对立性。
同一是对立中的同一,对立是同一中的对立,对立和同一是矛盾的两种相反的属性,但二者又相互联系,不能分离。没有对立就没有同一,同样,没有同一也就没有对立。对立和同一作为两种相反的属性,失去其中任何一种,事物就不成其为事物。同一之所以不能脱离对立而存在,这是因为同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差别和对立中的同一;对立之所以不能脱离同一而存在,这是因为对立是统一体内的对立,如果对立面之间没有了联系,毫不相干,也就谈不上对立。脱离对立的同一是绝对的同一,脱离同一的对立是绝对的对立,这在现实中都是不存在的。
第二,同一性与斗争性之间是相对与绝对的关系。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贯穿在事物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矛盾的同一性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它随时间、条件的变化而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事物的运动与发展是矛盾相对的同一性和绝对的斗争性的辩证统一。
(4)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是由事物内部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引起的。矛盾双方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相互结合,不仅是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本质联系,而且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第一,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是在二者的相互结合中实现的。
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有:第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赖提供了矛盾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第二,矛盾双方的相互包含使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第三,矛盾双方的相互贯通规定了事物转化的基本趋势。
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有:第一,事物在量变过程中,斗争推动矛盾双方量的变化,为矛盾的转化即质变做准备;第二,在质变过程中,斗争冲破事物存在的限度,促使旧统一体解体和新统一体产生。
第二,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相结合,推动了事物的变化和发展。同一性和斗争性都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它们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只有在二者的结合中才能实现。矛盾的同一性使事物内部的两个对立面具有转化的可能性;矛盾的斗争性则创造出事物转化的必要条件,使这种转化成为现实。事物的一切变化,无论是量变还是质变,都是由事物矛盾运动所推动的。
评点:
1.可能出不定项选择题的知识点是: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辩证关系;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注意:把握同一和斗争时要知道形而上学所理解的同一是一种否认矛盾斗争的同一,是一种抽象的同一,把同一理解为绝对一致、等同。唯物辩证法所理解的同一是包含对立、差别的同一。
2.有条件的相对的矛盾的同一性与绝对的无条件的斗争性相互结合,由此推动事物的发展是考生容易忽略的要点。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归根到底体现在矛盾这两个根本属性的相互结合。在理解矛盾斗争性的无条件性时,不要认为斗争、对立不需要条件。注意理解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与无条件的、斗争的绝对性相互结合推动事物运动。这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之所在。
3.注意理解矛盾的同一性规定了事物转化的方向这一点。
3.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不仅揭示了事物联系的实在内容,而且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所谓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又斗争、又统一,由此推动了事物的发展,或者说矛盾的相对的同一性和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事物发展的动力。
(1)在矛盾推动事物发展中,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各有其作用
同一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主要是:①由于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矛盾双方互为存在的条件,矛盾双方可以利用对方的发展使自己获得发展;②由于矛盾双方相互包含,矛盾双方可以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③由于矛盾双方彼此相通,矛盾双方可以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而得到发展,并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
斗争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斗争推动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发生变化,造成事物的量变;②斗争促使矛盾双方地位或性质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它们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只有在两者的结合中才能实现,矛盾推动事物发展是同一性和斗争性共同作用的结果。了解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对于我们自觉地利用矛盾的这两种力量推动事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说明事物的发展不仅表现为“相反相成”,而且表现为“相辅相成”。
(2)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是通过矛盾的转化而实现的
矛盾转化是指矛盾双方走向自己的对立面,是具体矛盾的暂时的或最终的解决和新旧矛盾的交替,它既是矛盾同一性的最高形式和最终确证,又是矛盾运动的最重要的表现。矛盾的转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研究和创造一定的条件,促成事物向进步的方向转化,这是革命者的任务。否认矛盾转化,把事物当作死的、凝固的东西,这是形而上学的错误思想。抹煞转化的条件,空谈对立面双方的转化,不仅不能实现矛盾的转化,还会陷入相对主义和诡辩论。
(3)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说明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因。内因即内部矛盾是事物存在的基础,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本质,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它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所以它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指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它能够加速或延缓甚至暂时改变事物发展的进程,但它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它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的原理对于我们分析问题和指导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实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方针的重要哲学基础。
4.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意义
(1)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过程中,并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即矛盾无时不有、矛盾无处不在。矛盾的特殊性是指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都各有其特点。两者的关系是:
第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联结的。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绝对和相对的对立统一。任何事物不但包含了矛盾的普遍性、共性,而且包含了矛盾的特殊性、个性。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共性存在于个性当中。而矛盾的特殊性、个性中则包含了普遍性、共性。
第二,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区别的。特殊、个别的事物是丰富复杂的,普遍性、共性只是个别事物中的一部分、一方面,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包括在一般之中。
第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发展的无限性,在一定场合下是普遍性的东西,而在另一个场合下则变为特殊性的东西;反之亦然。
(2)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
事物的矛盾发展是不平衡的,这是矛盾的特殊性的重要表现。这种不平衡性体现在:事物的发展中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同一个矛盾中也存在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非主要方面。
(3)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及其相互关系
事物内部往往有多种矛盾存在,各种矛盾在事物中的地位是不平衡的,它们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在各种矛盾存在的情况下,往往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区别。主要矛盾是在诸多矛盾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于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反之,非主要矛盾则是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关系是辩证的:
第一,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一方面,主要矛盾规定和制约非主要矛盾,主要矛盾解决了,其他矛盾也就比较容易解决,抓不住主要矛盾,就找不到解决矛盾的正确方法。另一方面,非主要矛盾也影响和反作用于主要矛盾,非主要矛盾解决好了,可以促进主要矛盾的解决,非主要矛盾解决不好,可以延缓主要矛盾的解决。必须恰当地处理非主要矛盾,才有利于主要矛盾的解决。
第二,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即主要矛盾可以转化为非主要矛盾,非主要矛盾也可以转化为主要矛盾。
唯物辩证法关于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原理告诉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重点解决主要矛盾,同时也不能忽视非主要矛盾。注意和防止在解决主要矛盾即主要倾向时,忽视被掩盖的另一种倾向。对于次要矛盾和次要问题,既不能当做主要矛盾和问题,也不能忽视或加以掩盖。主次矛盾发生转化时,注意工作重点的转移。
(4)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及其辩证关系
在一个矛盾中,矛盾双方的地位也是不平衡的,有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之分。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在矛盾中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方面;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则是在矛盾中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非主要方面的关系也是辩证的:它们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并在一定的条件下互易其位、相互转化。
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非主要方面的原理告诉我们:在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必须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与发展方向,从而能够正确地认识事物和解决问题;另外,也不能忽视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因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是相互转化的。
5.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唯物辩证法关于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非主要方面的原理要求我们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在实际工作中抓中心环节,用重点推动全盘。
辩证法的“两点论”,就是在研究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时,既要研究主要矛盾,又要研究非主要矛盾;在研究某一种矛盾时,既要研究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研究矛盾的非主要方面。辩证法的“重点论”,就是在研究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时,要着重把握它的主要矛盾;在研究某一种矛盾时,要着重地把握它的主要方面。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是唯物辩证法作为方法论所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的理论原则。辩证法的两点论是有重点的,事物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使矛盾发展中存在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另外,两点论中内在地包含着重点论。没有矛盾的两个方面,也就无所谓矛盾的主要方面与“重点”。辩证法的重点论是以同时承认非重点为前提的,重点论中内在地包含着两点论。
评点:
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是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哲学基础,在以往考试中两次以分析题的形式出现。还可能以辨析题的形式出现。应能联系实际予以掌握。
2.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原理主要体现为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矛盾的非主要方面之间的辩证关系原理。在以往考试中未以大题形式出现,值得重视。当前这个知识点还是很有考查意义的。比如,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问题、邓小平提出的两个大局的问题,都是这一理论的具体应用。矛盾发展不平衡性原理的方法论意义就在于提出了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结合的方法。这一方法在实践中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应注意联系实际运用这两个方法: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注意抓物质文明建设又不忽视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提法。其理论依据就是矛盾发展不平衡性原理。
6.中国传统哲学的矛盾观及其现代意义
(1)中国传统哲学的矛盾观
关于矛盾的普遍性,春秋末晋国太史史墨提出“物生有两”。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出了阴阳、有无、大小、强弱、静躁、正反、生死、存亡、兴废、美丑、善恶、攻守、治乱、古今等一系列矛盾概念。程颢说:“万物莫不有对。”王安石说:“万物皆有耦”,“耦之中又有耦”。朱熹认为:“独中又自有对。”关于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思想中国传统哲学用“相反相成”表述矛盾的统一,认为矛盾双方总是相互联系、渗透和转化的。老子说:“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张载认为,对立和统一是不可分割的,“两不立,则一不可见;一不可见,则两之用息。”朱熹明确概括出“一分为二”,“一分为二,节节如此,以至于无穷”。
(2)中国传统哲学矛盾观的现代意义
①毛泽东的《矛盾论》批判继承了中国传统哲学的矛盾观,批判吸取了中国传统哲学矛盾观的精华,有助于加深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毛泽东哲学思想的理解,沿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道路不断前进,建造具有中国民族特点的马克思主义哲学。②中国传统哲学矛盾观中的“和合”思想,对我们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以及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对于维护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上,对于加深理解和丰富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的学说提供了良好途径。③在实践上,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矛盾观是中国优秀文化传统的重要内容,已渗透于中国文化的方方面面,因此,继承和弘扬中国优秀文化传统的矛盾观,对于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也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指导作用。
评点:
这个知识点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也是相联系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问题应加以注意。考生对于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一些辩证法的表述应有所了解。如:事物都是“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知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感,弱之胜强,柔之胜刚,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物必有盛衰,万事必有弛张”,“智有所不能立,力有所不能举,疆(强)有所不能胜”,“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大地变化,二端而已”,“天地万物之理,无独必有对,”“万物莫不有对,一阴一阳,一善一恶。”这部分内容出选择题、分析题的可能性较大。
Ⅲ常见错误点拨
(1)将普遍联系看做是一种主观随意的关系,把客观事物自身的联系看做是人为所致。
(2)事物既然是永恒发展,就不存在静止或是某种倒退。这种看法不正确。事物的发展只是运动变化的一种状态。相对静止或者某种倒退也是运动变化的形式。
(3)割裂事物发展中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关系,因而将必然性或者偶然性加以绝对化,认为某种现象要么是必然的,要么就是偶然的。有些事物只具有必然性,有些事物只具有偶然性。实际上,必然性和偶然性是不可分割的,不存在纯粹的必然性,也不存在纯粹的偶然性。
(4)一个现象发生在前,一个现象发生在后,二者有困果关系。此观点的错误在于抹煞了因果联系的条件性。因果关系是一种前后相继的,引起被引起的关系。同时还要注意到因果联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多因一果等。
(5)矛盾是绝对的对立,或者绝对的同一。辩证唯物主义理解的同一是有差别的同一,形而上学则把同一看做是无差别的、绝对的同一,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相同的事物;唯物辩证法所理解的对立,又是具有同一、统一的对立。
(6)质变中量的扩张,属于量变。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质变过程中量的扩张,不属于量变,而是质变,是事物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
(7)辩证法与相对主义没什么区别。辩证法在承认事物运动绝对性的同时,也承认相对静止的意义和作用,而相对主义则把一切都看做是相对的,否认了相对中间有绝对,这就从根本上割裂了运动与静止、绝对与相对的辩证法。
(8)辩证法就是诡辩论。辩证法与诡辩论有着根本的区别。
①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联系和发展的科学,而诡辩论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不顾客观事实、违背逻辑原则而作的一种似是而非的推理和论证,是形而上学的一种表现形式。
②二者的形式不同。第一,唯物辩证法所讲的联系是事物客观的有机的联系,而诡辩论所说的联系是主观的任意的联系;第二,唯物辩证法所讲的发展变化是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的统一,而诡辨论所讲的发展,则是夸大其绝对性,否认相对静止,把一切具体物质形态都说成是变幻莫测、不可捉摸的东西;第三,唯物辩证法所讲的事物的转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而诡辩论则完全抹杀转化的条件性。
(9)既然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就没有什么意义。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是矛盾的根本属性,二者是不可分割的,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是同时起作用的,不能因承认矛盾斗争性的绝对性,就否认矛盾同一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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