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政治复习指导:树立家庭美德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在艰苦中锻炼与在实践中成才。)
每个大学生都要面临就业的现实。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坚定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的意志和信念,对于大学生顺利地走进职业生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正确地认识和把握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势,是大学生理性择业、奋发创业的重要条件。
其一,我国人口基数大,需就业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
其二,就业机制有待完善
其三,就业观念有待更新
其四,国际金融危机加大就业压力
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1月下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就业方针:"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当前,比较突出的是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
所谓结构挂失业,是指需要就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择业观念与经济结构调整或生产技术转变带来的就业岗位要求难以适应,导致有工作不能干。由于涉及经济体制转换、产业结构调整和教育模式改革等问题,这种失业解决起来费力费时。
所谓磨擦性失业,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不如意,或者为寻求更高的待遇和更好的发展机会而造成的暂时性失业。这种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人力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一种常态,通过就业观念的引导和住处披露,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化解。
此外,失业类型中还包括发展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前者是指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往往会造成一部分人处于失业状态。后者是指经济不景气所造成的对劳动力需求的萎缩,其对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最大,也是各国宏观经济政策力图降低的指标。这两种失业均是由社会客观因素造成的,与择业者主观愿望的错位关联不大。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基本概念:
择业:"择"意味着选择、寻找、决定;所谓择业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社会的需要,主动选择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过程;
创业:"创"意味着开辟、创新、拓展。所谓创业则是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
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3.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
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1.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
2.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
3.要提高创业的能力。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学生在对待职业的问题上,除了要树立符合时代需要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外,还应当具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的准备和抱负。
1.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每一种职业活动都包含着明确的责任和要求,任何从业者都必须受到约束和规范,这也会使用权人们产生"艰苦"的心理体验。因而,"在艰苦中锻炼"的本质,是对社会责任的自觉担当,也是对人生历程的自觉准备。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炼,是成长、成人、成才的必要条件。
2.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一个人能否成才,关键是把个人成才的主观愿望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自觉地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爱情的本质与恋爱中的道德。婚姻与家庭。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
事业成功,往往与美满的婚姻家庭密切相关。从恋爱到缔结婚姻和建立家庭,是人生需要经历的阶段。大学生正值妙龄韶华,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处理好复杂的咸情和人际关系,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顺利成才。
(一)爱情与人生
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地认识爱情的本质,处理好恋爱关系,爱情就会给人生带来幸福,否则可能成为人生不幸的诱因。
1.爱情的本质
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性爱把爱情与人世间的其他情感,如亲人之爱、朋友之情或同志之谊明显区别开来,使爱情成为特殊的"情爱".
理想赋予爱情深刻的社会内涵,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
责任是对性爱和理想和升华,责任也因此成为爱情得以长久的重要保障,是坚贞爱情的"试金石".
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爱情的有机统一整体。
2. 恋爱中的道德
(1)尊重人格平等
(2)自觉承担责任。
(3)文明相亲相爱。
3.大学生的恋爱
大学生对爱情应该持慎重态度,避免在恋爱问题上把握和处置失当。
(1)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
(2)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
(3)不能片面的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
(4)不能只重过程不顾后果。
(二)婚姻与家庭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1.基本概念:
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2.基本理论:
婚姻和家庭的关系:
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出婚姻的意义。
婚姻和家庭的本质: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具体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本能,从而构成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和家庭成员关系在生物学上的特征,也体现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如自然选择规律排斥近亲通婚等。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并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其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由此可见,自然属性仅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质所在。
社会属性作为婚姻和家庭的本质,给人们理解和把握婚姻家庭的内涵与价值提供了重要的视角。
(三)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在维系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十分重要而独特的功能。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美德的基本内容是;
1.尊老爱幼。
2.男女平等。
3.夫妻和睦
4.勤俭持家。
5.邻里团结。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结婚。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它包括三层含义;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法定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在未婚、离婚或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前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志。内地居民办证是婚姻登记的相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动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规定。
2.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受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父母的关系相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处理离婚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保障离婚自由。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一是保障婚姻自由;二是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淡。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然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只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这种权利或逃避这种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两种重要调控手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着婚姻家庭这个人生的港湾。树立家庭美德,遵循婚姻法律规范,是生活对人们提出的客观要求。同学们走进大学,离开了养育自己的父母,开始了独立的生活,也有了对未来年憧憬,应该在成长的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对婚姻和家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案例:老陈遭遇家暴离婚财产分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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