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对比一览表
专业课
时间: 2019-03-08 16:46:23
作者: 匿名
2017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大纲对比一览表
刑法
章 | 节 | 2017年大纲变化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 删除: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新增: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
第二章 犯罪概念 | 第一节 犯罪定义 | 新增:犯罪定义类型 新增: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
第三章 犯罪构成 |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 | 新增: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更改: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新增: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新增: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种类: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
原第七章改为第四章 正当化事 | 第一节 正当化事由概述(新增) | 新增:正当化事的概念和种类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特别防卫,紧急避险 |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 | 改为: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 新增: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 新增:对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新增: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新增: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 新增: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
第六章 共 同 犯 罪 |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 新增: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
第七章 一罪与数罪 |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 新增:继续犯的意义 新增:五、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法条竞合犯的特征;法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新增:连续犯的意义 |
第八章 刑事责任(本章为增加章) |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 新增: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地位、根据、解决方式 |
第九章 刑罚概述(原名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 新增: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特征;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新增:刑罚的种类;学理分类: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刑法中的分类:主刑,附加刑。 |
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 原第十一章变成现在的第十二章 三节内容均不变 | |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 | 原第十二章变成现在的第十三章 四节内容均不变 | |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原第十三章变成现在的第十四章 删除: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删除: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 改变: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变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变化:基本构成特征变为构成特征 | |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原第十四章变成现在的第十五章 删除: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 删除: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 改变: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变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十五章变成现在的第十六章 增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删除: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删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改变: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变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犯罪的概念、基本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删除);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增加)。 | |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新增:组织考试舞弊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增加), |
民法
章 | 节 | 2017年大纲变化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民法概述 | 改:“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改为“民法的性质” |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 改:“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改为“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增:七、平等原则 | |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 改:节名“民事权利”改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删:的概念 增: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 删: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财产权和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既得权和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增: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民事义务的分类。 增: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的分类 |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 改:“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改为:“行为;自然事实” | |
第三章 自然人 |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删:法律 |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增:法律 增:欠缺 | |
第三节 监护 | 改:“类型”改为“作用” | |
增:五、监护的种类 | ||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 增:法律 | |
第六节 个人合伙 | 整节删除 | |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 删: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 删: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 |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整节改为: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五、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六、主行为和从行为 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八、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
第三节 意思表示 | 整节改为: 第三节 意思表示(新增)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与特征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三、意思表示瑕疵 | |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 整节改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 |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原第六节和第七节合并部分内容 删: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增:二、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增:和特征 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增: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 |
第八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 整节为新增: 第八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 |
第六章 代理 |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 改:“二、本代理和再代理”改为“二、本代理和复代理” “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
第三节 代理权 | 删:及其行使 | |
第四节 无 权 代 理 | 删: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 |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 此节删除 |
第二节 诉讼时效 | 增: 一、时效概述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 |
第八章 人 身 权 |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 原16版第18章内容 |
第二节 人格权 | 原16版第18章内容 增: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删:10、尊严权11、信用权 | |
第三节 身份权 | 整节更改: 一、配偶权 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的基本内容。 二、亲属权 亲属权的概念;亲属权的基本内容。 一、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身份权的类型 |
法理学
章 | 节 | 2017年大纲变化 |
考查目标 | 改变:侧重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及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去掉现实二字) 改变: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要求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增加要求二字) | |
第一章 绪 论 | 第一节 法 学 | 改变:一、法学的概念变成含义 法学的含义变成概念 增加:三、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其他法学流派。 |
第二节 法 理 学 | 改变:一、法理学的概念变成含义 法理学的含义变成概念 增加: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涵。 | |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两个词位置互换) |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变成:法的概述) | 改变:一、“法”与“法律”的词义 变成“法”的词义 增加:西方关于“法”与“法律”的使用;当代中国关于“法”与“法律”的使用。 |
第二节 法 的 本 质(变成第三节) | 改变: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变成 “关于法的本质的不同学说” 删除: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 |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变成第二节) | 改变:“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变成 “法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删除: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改变:法的普遍性变成权威性 删除: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删除: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 |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 第一节 法的起源 | 改变:法起源的经济因素 变成原因;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变成 原因。 改变:“发展为”变成 发展到” |
第二节、第三节 | 无变化 | |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 第一节-第二节 | 均无变化 |
第五章 法律渊源、效力与分类 | 第一节-第二节 | 均无变化 |
第六章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 第一节-第三节 | 均无变化 |
第七章 立法 【新增】 | 第一节立法概述 |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的含义;立法的特征。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的概念;立法体制的概念;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
第二节 立法原则 | 一、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 立法遵循宪法;立法维护法制统一。 二、民主原则 立法体现人民意志;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众参与立法。 三、科学原则 立法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 |
第三节 立法程序 | 一、立法程序的概念 立法程序的含义;立法程序的特点。 二、我国法律的制定程序 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 三、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 |
第八章 法律实施 | 第一节-第五节 | 均无变化 |
第九章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 第一节-第三节 | 均无变化 |
第十章 法律关系 | 第一节-第三节 | 均无变化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 第一节-第二节 | 均无变化 |
第十二章 法治 | 第一节-第二节 | 均无变化 |
第十三章 法与社会 | 第一节-第四节 | 均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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